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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安置管理问题的相关解决办法(云转联[2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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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1

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养老、失业保险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就业后,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 (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和《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养老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之日算起。

十、关于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优惠政策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或者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且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而新开办的企业,凭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发给的转业证件和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营业执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落实优惠政策上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免税资格,追缴此前所免税款并处以所免税额一倍的罚金。

十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省军转安置主管部门负责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制订就业培训计划,地州市军转安置部门负责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竞争能力培训。培训工作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十二、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

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要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十三、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抚恤金、丧葬补助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按照[2001]国转联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一次发给相应数额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财政暂为垫支,中央财政在划拨翌年退役金时追加解决。

十四、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经费

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涉及的行政事业经费、培训补助费,由省财政给予拨款支持。安置业务经费由安置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本试行意见由工作涉及的省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相关内容:有关《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的印发通知

                     广东省军转干考试安置的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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