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投资控制》重难点讲解:第5章

2014-05-12 11:12:26 字体放大:  

考点五: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

广义的索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现场签证:施工的特殊性一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或未约定的事项一双方代表做出签认证明。

(一)常见的索赔内容

(1)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2)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3)工期延期的费用索赔工期索赔:合同文件的内容出错或相互矛盾;

额外的样本与试验等11项可能的原因。

延期产生的费用索赔:在工期索赔中,属于客观原因所致,不应给予费用补偿;凡纯属业主方面的原因造成拖期,不仅应给承包商延长工期,还应给予费用补偿。

4)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

5)发包人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6)法律、法规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

7)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8)业主的风险

9)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

①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②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③承包人人员和承包人及其雇员以外的人员的骚动、喧闹、混乱、罢工、或停工;

④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但可能因承包人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⑤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活动。

(二)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

(1)工期延误索赔(承包商责任引起)

4个影响因素:发包人盈利损失;由于工程拖期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工程拖期不能使用,继续租用原建筑物或租用其他建筑物的租赁费。

(2)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索赔

(3)承包人不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条款制定的项目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发包人可以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发包人所支付的必要的保险费可在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4)对超额利润的索赔

(5)发包人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人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

如果发包人合理地终止承包人的承包,或者承包人不合理放弃工程,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商手中收回由新的承包商完成工稚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二)索赔费用的计算

索赔费用的组成(基于“44号文”)

(1)分部分项工程费

1)人工费。人工费的索赔包括:

①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

②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

③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增加的费用;

④法定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承包人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2)材料费。材料费索赔包括:

①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

②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

③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索赔

包括:

①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

②非承包人责任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

③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仪器仪表停工的窝工费。

4)管理费

此项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总部管理费两部分。5)利润

6)延迟付款利息(2)措施项目费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造成措施费中发生变化时,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其他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所涉及的人工费、材料费等按合同的约定计算。

(4)规费和税金

除工程内容的变更或增加,承包人可以列入相应增加的规费与税金。

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包括: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修正的总费用法。

(三)现场签证

(1)现场签证的情形

5种情形:发包人的口头指令,承包人提出并由发包人转换成书面签证;书面通知涉及工程实施,承包人提出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取得发包人的签证确认;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有,但施工中发现与其不符,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认;由于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场地、材料、设备或停水、停电等造成承包人停工,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认;合同约定的材料等价格由于市场发生变化,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采购数量及单价,以取得发包人的签证确认。

(2)现场签证的范围

6个方面:施工合同范围以外零星工程的确认;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有关损失;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确认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施工措施费增减等。

(3)现场签证的程序

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h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3)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

4)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5)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6)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