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投资控制》重难点讲解:第5章

2014-05-12 11:12:26 字体放大:  

考点七:竣工结算与支付

(一)竣工结算的一般规定

(1)“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

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2)“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审核程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款支付请,提出审查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工程师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发包人审批,同时抄送承包人,并就工程结算事宜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发包人审批意见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二)竣工结算的编制

(1)编制与复核的依据7类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工程合同;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建设工程设科文件及相关资料;投标文件;其他依据。

(2)工程结算的计价原则

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

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

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3)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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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费和税金按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5)双方已确认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三)竣工结算的程序1)承包人如期提交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

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计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2)发包人及时核对(复核)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3)竣工结算的相关事宜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统一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入。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重复核时。

(四)竣工结算的审查

6个环节:核对合同条款;检查隐蔽验收记录;落实设计变更签证;按图核实工程数量;执行定额单价;防止各种计算误差。

(五)竣工结算款支付

(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申请的4项内容: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2)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支付结算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发包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利息。

(六)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例如,5%)从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

(七)最终结清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并应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未支付-可催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