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不得有偷、漏税费的行为。
2、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3、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完成县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的情况。
(五)企业管理指标
1、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建立和完善考评台帐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等情况。
2、企业稳定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稳定工作,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不得因企业管理原因,导致发生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出现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过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3、企业形象:企业建立ISO质量认证体系,所属运输车辆统一外观标识,从业人员统一着装。
4、科技设备应用情况: 安装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或者行车记录仪并有效应用。
5、获得荣誉称号情况:获得省部级政府及交通行业管理部门授予的关于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集体荣誉称号;获得地市级政府及交通行业管理部门授予的关于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集体荣誉称号。
第三章 考核计分方法
第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考核项目得分部分与加分项目得分累计,计算出最后得分。所有项目的考核分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规定考核分数为止。各项考核指标的有效数据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在考核项目部分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其中交通责任事故率指标为50分,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指标为150分,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指标为1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其中规费缴纳指标为80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指标为7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150分,其中质量信誉档案指标为50分,企业稳定指标为100分。
加分项目分值中,企业形象指标为20分,科技设备应用指标为30分,荣誉称号指标为20分,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指标为30分。
第四章 质量信誉考核时间及要求
第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第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所属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档案
1、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名称明细表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地办公及经营场所证明;
4、企业及分支机构从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5、企业及分支机构运输车辆汇总表。
(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档案
1、交通责任事故台账及汇总表;
2、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
3、有关部门对企业的处理意见;
4、企业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