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012-07-31 14:05:34 字体放大:  

(三)违章经营情况档案

1、经营行为违章情况台帐及汇总表;

2、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3、企业对责任人、当事人的处理意见。

(四)服务质量情况档案

1、服务质量投诉情况登记及汇总表;

2、有关部门的查处意见;

3、企业整改意见、反馈材料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情况档案

1、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情况表;

2、县级以上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的证明。

(六)企业稳定情况档案

1、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情况表;

2、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

3、企业的整改报告,对责任人、当事人的处理意见。

(七)企业管理情况档案

1、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含车辆安装和使用GPS情况;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保单,罐体检测合格证);

2、企业统一车辆标识、统一人员服装的图片资料;

3、获得荣誉称号文件、证明文件、牌匾照片等。

第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分支机构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照第十条的规定分别建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质量信誉档案。

第五章 质量信誉考核具体方法

第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含子公司)应在每年的3月前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自评和总结,并持相关资料和本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申请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年度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包括运输安全、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落实社会责任、企业管理、公益形象、科技设备应用、获得荣誉称号、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等方面情况;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表一)自评及《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报表》(表二);

(三)企业质量信誉档案;

(四)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分支机构核实的资料;

(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自身建立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运输企业报送的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查,发现不符的,应当要求企业进行说明,必要时可到实地进行调查核实。

具体负责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日常应当主动收集所辖企业的相关资料。相关部门抄告的企业车辆违法经营行为、重特大交通事故、群众的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问题等,一经核实后应及时归档,并作为年度对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