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已掌握被考核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受理的申报资料核实结束后,将各项指标考核情况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并在当地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做出公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书面申诉或举报。受理申诉或举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的情况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做出评定(表三)。
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五条 在开展质量信誉考核期间,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进行汇总上报设区市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由其统一汇总上报。
第十六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7月30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货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8月30日前在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全省上一年度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查询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同时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和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分别根据企业营运客车、营运货车的质量信誉来计算客运业务和货运业务的各项考核指标,并以此为依据分别评定企业的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分支机构应分别建立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档案,下设的分支机构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分支机构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书面证明,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或撤销存在重大失实的考核结论。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企业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连续两年被评为AAA级的,在符合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评优评先条件下优先予以推荐;
(二)鼓励货源单位在选定货物承运企业时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三)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解释权属于福建省交通厅。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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