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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后股权分置时代下的转债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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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7

3. 转债市场规模问题

近几年,我国转债市场规模虽有了一定规模,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甚至一些亚洲国家相比,规模仍然偏小。从转债市值与股票市值的比值来看,在1997年底,美国的该比值为1.15%,日本8.12%,欧洲1.52%,泰国7.29%,印度0.78%。而在2004年3月底,中国(大陆)的该比值为0.26%!导致我国转债市场规模偏小的原因很多,发行主体单一就是一个重要因素。国内转债发行主体以传统行业类公司为主,高科技企业很少;而在美国和欧洲市场,高成长高风险性行业、资本密集型行业是转债发行的主体,转债市场为大量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成长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极大地增加了社会财富。它们的转债市场规模很大,与其发债资格较低、行业面较宽有很大关系。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差异的真正原因,除了管理层过多考虑投资者的风险、而只允许低风险公司发债外,也与我国上市公司缺乏真正的有潜力的高新技术公司有关。由于我国许多优秀的、有潜力、规模较小的科技类公司(包括许多民营企业)无法迈进上市公司的门槛,导致转债市场中也缺乏该类公司的身影。而传统行业类公司缺乏高成长性以及想象空间,因此只能在提高票面利率、设置极低的转股溢价和较低的回售条件等方面做文章,并相互“攀比”,来增加其转债的吸引力。照此状况发展,不仅发债方要承担较高的融资成本,也会使转债市场起不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市场的规模难以扩大。

二、后股权分置时代下转债市场发展的若干建议与思考

随着股权分置问题的逐步解决,资本市场定价机制的扭曲、资源配置功能的制约等问题将逐步消除。转债市场也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后股权分置时代下,管理层在规范转债市场的发展上要有新的思路,上市公司在发行转债时也要有全新的思维和方法,从而推动转债市场的新发展。笔者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引入更多的优秀公司进入转债市场。这需要证监会在审批公司上市时,优先安排一些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类公司上市,而不论其所有制形式以及规模大小。这些公司一旦进入转债市场,将给该市场带来新鲜的血液与活力,有利于市场规模的扩大和投资者回报的增加。

2.转债发行逐步取消审批和行政管制。股改之后,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以及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的加强,太多的审批和行政管制将显得多余。那时,所有的公司都可以去发债,是否能够顺利发债,它不是靠审批机构的把握,而主要是依靠信息披露、靠市场的约束。机构投资者如今是转债市场的主力军,他们已有足够的判断和识别能力,并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承担能力,而不再需要政府对公司发债设置过高的门槛,去过分担心投资者的利益。当然,审批和行政管制并不能马上解除,要有一个过渡期。在此期间,要对发债方的资格限制予以修改,优先安排一些有潜力的科技类公司发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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