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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7
3.取消要求公司发债必须要有银行担保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完善的债券信用评级制度。政府要建立与扶持一批恪守独立与公正的咨信评级机构,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通过这些评估机构对发债公司及其转债进行客观的评估,不仅有利于投资者的选择,也可降低他们的风险。那时发债需要商业银行进行担保将没必要,发债公司的融资成本也将大大降低。
4.推进转债市场的法制化建设,完善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不能立刻消除市场顽疾,有些方面可能会比股改前风险更大。此时需要及时推出配套的法规条例,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化建设。比如一些公司利用虚假信息在转债市场“圈钱”,管理层必须克服一切行政干预,对其严肃处理。众所周知,我国股市缺乏的就是一个法治化的游戏规则,更缺乏一个威严的管理者。而法治化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证券市场真正的参与者——中小投资者。现在尽管转债市场的主力军是机构投资者,但还是有一部分中小投资者,况且大量机构投资者(比如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仍然来源于普通民众。只有这些普通民众对转债市场有了信心,他们才会把自己的资金投入该市场,该市场才会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只靠他们自己去争取和保护(比如分类表决制度下要求中小投资者去投票表决),必须依靠政府通过严刑峻法打击股市参与者的违法行为,尤其是上市公司以及机构投资者的违法行为。当然,对于其合法权益,还是要予以保护。
5. 发债公司要完善自己的公司治理结构。股权分置问题的逐步解决,将降低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的成本,为公司完善其治理结构提供了一个契机。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会使计划发债的公司顺利发债,会使已发债的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资金,来充分发展。
6.发债公司在转债条款的设计要有所创新。随着股改的结束,分类表决制度也将取消,公司发债方案在股东大会上更容易通过。再加上发债的门槛降低甚至取消,大量的公司都会面临发债融资的机遇。届时,发债方将会面临激烈的竞争,如何提高转债的吸引力将是一个首要的问题。公司再单纯地利用提高票面利率、提高社会公众股股东的配售比例等“常规”措施来增加其转债的吸引力已嫌不够,而需采用更多的创新手段。比如可将权证与转债有效结合,在发债时向社会公众股股东分发一些认股权证或认沽权证,来降低他们由于公司发债导致的股价下跌的风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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