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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论文:论立法中的电子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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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8

(四)隐私权与版权问题

对于只能在公众场合上网的那些人来说,很关注的一个就是隐私权问题。在公众场合没有一个隐私保护屏的保护,这种担心也会阻止这些人来提交评议意见。另外,是否要求必须具名才能提交评议,提交评议者的IP地址是否要显示出来,是否可以在电子文档中搜索呢?这些都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电子文档还引起了一个与版权相关的问题。在书面文档中,版权和合理使用问题还不是那么经常地发生。电子文档室的出现要求立法者在公众、政府和版权人之间的竞争性利益寻求一个平衡。麻烦主要出现在两个领域。第一,提交评议者声称对其自身的版权进行保护;第二,提交评议者传来了一个第三人拥有版权的文件。第一个问题容易解决,政府只需要将其提交的材料在内部使用即可,这是提交者的一个默示许可。第二个问题就要困难点。美国行政法学者亨利·佩立特提出了两点理由支持政府的使用特权。一是合理使用原则支持在内部的制定规则讨论中的使用特权;二是联合解释版权法、行政程序法和信息公开法将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版权保护在必要的限度内必须让位于允许政府在决定其程序一般过程中使用该有版权的信息。[37]技术上现在可以让版权人设计一个安全软件控制,以防止购买者和第三方未经授权而复制该版权信息。评议人在提交意见时应提供相应的密码,这样立法者就可以拷贝和下载这些材料来使用了。[38]

(五)言论自由问题

由于在线提交评议的开放性,任何人都可能发表意见,发表任何意见。如果无关信息过多(如无关的申诉),甚至存在猥亵或者威胁的语言,这样必然导致整个程序的进程受阻。立法者是否可以设置一个在线的“协调员”之类的人来控制那些乱发评议者的言论呢?立法者是否可以过滤掉某些言论呢?过滤的标准又是什么?这些都是与言论自由相关的问题。

在线提交评议,可能构成了一个有限制的公共论坛,那就是主题仅仅是就某个草案进行评议。将无关的信息过滤掉应该不会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对于那些有关的但却有猥亵或者威胁的语言,直接过滤掉可能是不合宪法要求的。这需要接受正当法律程序的检验。当然,立法者事前可以制定一些指导原则,告知其在提交评议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六)技术问题

电子化立法中最重要的一个挑战就是一个技术的挑战,没有发达的技术支持,所谓的革命终将化作一场春梦。首先,为了有效地利用因特网发送和接受信息,立法者必须付出一定的时间和金钱去研制一个组织合理化的网页作为接受和存储所有信息的门户,像美国和日本都建立了一个各部门统一的网站作为一个平台。这不是大的技术难题。其次,为了创造一个透明化的在线环境,鼓励公众提交评议,电子文档室和在线交互式对话是两个重要的革新。电子文档室要求具备较大的存储能力,要求具备搜索功能,并且包含索引在内,以便公众利用。而在线对话则是相当重要的一个设计。它的好处在于不需要同步也可以进行对话交流。人们可以提交评议,之后别人也可以对其评议发表评议。这种互动式对话就会形成一个在线的研讨会,促进问题的深入和共识的形成。据估计,设计一个“更加合作而透明的”系统能让参与立法的公民和企业增加六倍。[39]再者,网速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对于那些在家拨号上网的人来说,在线提交评议接受信息,蜗牛式的网速确实也是对其耐性的一个考验。诸如此类的技术问题都必须仔细考虑,否则所谓的电子革命即成泡影,电子化立法充其量也只能是一个补充而非替代。

四、结语:将立法中的电子革命进行到底

电子化立法在立法理念、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方面都引起了深刻的兴革,如果能成功地应对各种挑战,对于立法者和公众来说将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对于立法者来说,通过电子化立法,能提高民主合法性,能更准确地采集到更丰富的资讯,能提高立法质量,降低立法成本,还能促进立法的执行和遵守。对于民众来说,参与到电子化立法中,能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升自己的尊严和价值,也能更多地支持至少能更好地理解立法,减少与执法者的冲突,节约维权成本。电子化立法的基本目标就在于建立一个以公民为中心(citizen-centric)而不是以官僚为中心(bureaucracy-centered)的政府,并且让规则制定程序中的参与不仅仅是作为一个以法院作事后保障的程序权利,而是作为一套民主的实践,实现一种“现在进行时的民主”(doing democracy)。这一目标的实现实际上将意味着一场革命。

要赢得这场胜利,还需要在数字鸿沟的愈合、参与者代表性的合理、专家作用与公众参与的协调、隐私权、言论自由、版权等权利的保护、技术的革新等方面付出巨大的努力。立法者需要克服组织上的惰性,技术上需要更加成熟化、更加人性化,公众参与需要得到更多的保护。只有参与的成本降低了,参与的质量提高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电子化立法能够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得到应用。

标签:版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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