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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论文:论立法中的电子革命

编辑:sx_changxl

2013-11-08

【摘要】版权法论文:论立法中的电子革命怎么写呢,请看精品学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范文。

摘要:电子技术对立法的影响是深刻的,不仅在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上,更在于立法理念上——公民利用者地位的确立、电子民主的出现、民主与效率的有机协调、合法性的增强。其兴革之大、影响之深,都不可谓不是一场革命。然而,要赢得这场胜利,还需要在数字鸿沟的愈合、参与者代表性的合理、专家作用与公众参与的协调、隐私权、言论自由、版权等权利的保护、技术的革新等方面付出巨大的努力。

关键词:立法,电子民主,革命

科技的发展对于近现代法律的产生和变革提供了重要的契机和动力,也带来了诸多严峻的挑战和危机。作为第三次技术革命标志之一的电子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因特网与多媒体技术的问世,更是电子计算机应用技术的重大创新。因特网(Internet)使各部门、各领域、各地区、各国的众多电子计算机通过统一协议,相互联结成数字通讯网络系统,让人们能够共享网络信息资源。1969年美国国防部最先建立电脑网络,1986年向社会开放,90年代走向世界。我国于1995年5月加入国际因特网。越来越多的人正在加入、使用因特网,我们逐步进入一个因特网的时代,因特网对法律的影响也日见突出。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因特网对于立法的作用,看它到底给立法理念、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等带来了什么样的重大影响,可能会带来哪些深刻的变革和严峻的挑战。电子化的立法也许正在发生。

一、立法中的电子革命已经爆发了吗?

立法,或者说制定规则,是一个久远的话题。但是在立法中加入电子技术的应用则是非常新鲜的事物。

(一)发展概览

在1980年代后期,美国的行政会议(现已不复存在)开始委托行政法学者亨利·佩立特(Henry Perrit)准备有关在政府保存信息和制定规则中运用IT技术的报告。[①]在该报告的推动下,克林顿政府于1993年宣布推行“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并要求联邦机关发展和实施规章中更多地运用IT技术。之后,公众就可以通过因特网免费获得《联邦登记》。不久,联邦规制法典也上网了。到了1990年代中期,国会也开始采取行动,制定《纸面文书减少法》(the Paperwork Reduction Act of 1995)[②],修改《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③],推动公众通过因特网获取政府信息。特别是在布什政府上台之后,电子政府被摆上了总统的议事日程上来,其中电子化立法(e- rulemaking, online rulemaking, electronic rulemaking)就是一个重要内容。所谓电子化立法,就是指利用因特网技术进行起草立法草案、公布草案、就草案征求意见、表决和公布最终法案等立法活动。其关键目标在于,让公众更容易获取政府规章的信息,并参与到制定规则的过程之中。2002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电子政府法》,[④]这也为推动信息技术的利用、促进公众参与注入了强劲的动力。目前,美国在立法中运用电子技术主要是在政府制定规则之中,而且主要是在公告评议式制定程序(notice- and-comment rulemaking)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

美国政府电子化立法工程大致由三个阶段组成。第一个阶段已经于2003年1月完成,也就是在一个统一的网站上(http: //www.regulations.gov)建立一个“搜索与评议的入口”(search-and-comment portal)。公众可以通过这个网站搜索到所有在《联邦登记》上公布的有关草案的公告,并且还可以就其发表评议。这些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的评议将会被分发到相应的机关手中。第二个阶段是要扩展第一个阶段的努力,建立整个政府范围内的电子文档系统(e-docket system)。它是要建立一个综合性的在线文档,这样公众就可以获取与新的规章相关的文档。政府希望在第二个阶段电子文档系统发展之后要紧跟着一个第三个阶段,那就是发展出一个规制者的“电子桌面”(electronic desktop),也就是要研制一套知识管理工具,帮助规制者进行规制分析和决策。[⑤]

电子化立法在日本尚不发达,但也是日本电子政府规划中的一个应有之意。2003年7月17日,各府省情报化通括责任者(CIO)联络会议通过了《电子政府构筑计划》。该规划是旨在配合行政领域灵活运用IT技术,“提高国民的便利性和行政运营的简洁性、效率化、信赖性以及透明性”。换言之,“旨在提供以利用者为本位、高透明度的、有效率的、安全的行政服务,旨在达到行政内部业务和制度的最适化(效率化·合理化)”。[⑥]为此,日本也建立了一个统一的网站,即“电子政府的综合窗口”(http://files.e-gov.go.jp/)。在该窗口之下,有一个栏目叫做“陈述意见和希望”。在这里,政府机构将其立法草案予以公布,并提供两种途径让国民提交意见参与制定,即书面书信和电子邮件方式。[⑦]目前该做法只是针对行政立法,而且还不甚发达。当然,这与其立法中大量使用审议会制度应该是有关联的。

我国自加入因特网之后,因特网的应用也日渐广泛深入。有的国家机关也开始利用因特网公布其立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⑧]2004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政府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时则不仅利用因特网公布其草案,而且还开始让公民通过其网站提交电子意见。[⑨]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也第一次开始利用互联网公布《物权法》草案,同时通过中国人大网收集意见。[⑩]这样,就在更大程度上利用了因特网。网民提交的意见也得到了立法者的重视。 [11]其他各地也有类似的做法。虽然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但这可能是真正拉开了立法“电子革命”的序幕。相对于美国来说,我们还存在着明显的有待提高之处,但是相对于日本来说可能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所超越。

可以预测的是,随着民主理念的深入人心、因特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电子政府的日益深化,在立法中广泛应用电子技术将是一个普遍而强有力的趋势。

(二)电子化:无动于衷,补充还是革命?

面对着网络与电子政府所带动的对立法及其程序的冲击,是否意味着立法要相应地作出某种变革呢?在立法中,电子革命或者说电子化立法的时代是否已经或者可能会来临呢?

其实,问题并不在于是否有所兴革,而在于所谓兴革幅度的大小,内涵的深浅。对此,可能有三种看法。第一种看法是网络与电子化的发展只是在技术层面或者操作层面有所变更,立法的基本理念与制度内涵根本没必要配合变更。第二种看法是立法的整体立论依据并没有受到严峻的挑战,但部分立法理念应随之修正,这样才能与科技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协调。第三种看法是电子化将革命性地改变立法的形貌与民主的内涵,对立法及其程序的影响也是全面而深远的,不能以调适修补的方式面对,而必须全盘思考。与此相对,在实践上也有三种做法。一个是无动于衷完全不动。二个是延伸既有机制让电子化议题也能发挥,原本以口头或书面为基础的官民互动模式仍然维持,只是有所延伸。三是不论在资讯管理还是民众参与机制的设计上,全面朝电子化方向思考。[12]第一种看法可能主要还是基于对因特网的功用和电子政府的影响不甚了解而产生的。在这种国际化因特网时代,第一种做法当然是多数国家和政府都不会采取的。第三种看法与本文的立论基本吻合。若干实践中的成功也显示了这种动向,当然实际做法应该还没有达到这种程度。第二种和第三种做法,即使在美国也是有争论的。有学者认为电子立法只是一个传统方式提高公众参与的补充,而不是替代;[13]有学者则认为在非正式制定规则中,将会因因特网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带来一次革命。[14]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虽然它也只是实现了立法的部分电子化,但是因特网技术在立法中的运用给立法及其程序带来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也是非常深刻的。总体上而言,立法中的电子革命应该说尚未实现,而且可能是长路漫漫,但是无论如何,其帷幕已经徐徐拉开。

二、立法电子革命的前景

因特网给立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是并存的。这里先从立法电子革命或者可能的电子革命所带来诸多深刻的好的方面的变革谈起。因特网在立法中的应用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也在其他方面诸如立法理念等也带来了深刻的变化。

(一)立法理念的革命

1.公民利用者地位的确立

19世纪后期德国公法学大师耶利内克(Georg Jellinek)提出的“身份理论”(或称“地位理论”Statustheorie),将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分成四个不同的身份,即被动身份、消极身份、积极身份和主动身份。其中,主动身份是耶利内克花费最多篇幅予以处理的部分,它主要是以“参与国家”为其内涵,旨在形成国家意志。[15]然而,理论虽然早已提出,但是实践当中一直没有大张旗鼓地予以落实。在立法中,国民的参与主要是通过其代表进行的。新近有些国家提出“顾客政府”的目标,即视国民为政府的顾客(consumers),顾客是上帝,国民的需求至上。[16]这是一个比较前卫的理念,在立法当中也有所体现,例如,通过调查民意,反馈立法效果,再适时修法。然而,这种视国民为顾客的理念现今已经受到一定的挑战,发生了从“顾客”到“利用者”(users)的转变。“顾客”只是被动地接受信息,而大众媒介却是以各种瓶颈为特征,大多数信息往往为少数的获得许可的组织所控制。相反,在因特网的时代,电子空间的引入让人民能够获取到传统大众媒介之外的信息。因特网数字革命已经放松了带宽的传统限制以及信息再生产和利用的限制。因特网研究者主张一种“利用者”的理念,而排斥传统的由一小部分人专业生产者和一大部分被动消费者组成的二分化世界。利用者既是消费者也是生产者,他接受资讯,重新加工后又再次传播出去。利用者实际上作为主动的、被授权了的公民,而在文化性的民主生产过程中成为对话的一部分。[17]公民希望不再是被动的接受立法,而是可以通过因特网主动地参与立法治理国家。电子化立法使得公民地位这种理念的变化能够变成一种活生生的现实。

标签:版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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