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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的现实困境与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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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之所以会产生上述数字困境,主要原因在于数字技术的进步从根本上改变了复制、发行、控制和出版作品的模式。析言之:

  首先,数字复制成本低廉、质量完美无缺。结果就导致前数字时代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侵权复制的自然屏障不复存在,这种自然屏障包括复制作品所需要的较高成本、在模拟媒介中后续复制品质量的下降。

  其次,计算机网络的形成极大地降低了发行成本。由于传输速度已超过每秒数百亿字符甚至更高,网络可以以很低的成本并几乎是实时地将包括作品在内的信息产品传送到世界每一个角落。这样,不管是版权人向社会公众发行作品还是盗版者非法印制和发行作品,都十分便捷且成本极低。

  最后,万维网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出版经济学,使得每一个上网者都可以成为面向全球的出版者。网上出现的海量文件、论文和作品也表明世界上成千上万的人都在利用万维网这一廉价的出版设施。[1]

  而反观现行版权法,其正是建立在复制与复制权基础之上,事实上,“在版权保护的历史上,复制权即作者自己复制和授权他人复制其作品的权利一直是版权人所享有的‘核心’权利。”[2]数字网络技术给版权法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但始终未能改变这种“复制权中心论”,人们坚信,“在网络环境下,复制权仍然是版权人行使权利的基础。”[3]遗憾的是,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复制的技术特点、经济属性乃至引起的法律后果都发生了根本变化。同时,复制已经失去了它在模拟时代所具有的侵权预兆的功能,这样,某部作品是否被他人复制这一问题就不再具有往昔的重要性。其次,在数字世界,控制复制不再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其后果超出了控制者本来的意图,即控制复制会导致控制人们“获得”作品的后果,这就使得人们对其达成版权保护目标的用途产生怀疑。[4]

  因此,在数字网络环境下仍然坚守传统“复制”版权已明显不合时宜。于是,人们开始进行重构版权法的尝试。美国“知识产权与新兴的信息基础设施委员会”在其提交的最后报告中指出:“考虑到控制复制仅仅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我们能否找到其他不管是在数字环境还是在模拟环境下都更能促成版权保护目的实现的控制手段?”该报告强调,新的版权模式应确保版权法对作者和其他版权人的激励:第一,应在确保激励机制的基础上,尝试用其他新型权利代替复制权,用新的版权模式取代传统模式;第二,在设计新的版权保护模式时,应充分考虑与复制权模式有关的其他版权制度如首次销售原则,考虑制度变迁的社会成本;第三,新的版权法应确保版权保护目标的实现,即确保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并维护各种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与此同时,国外一些学者提出用“商业利用权”和“获得作品权”取代传统的复制权,值得关注。

标签:版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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