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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总之,从硬拷贝到瞬时复制件的转变正在重塑版权法,结果将是几家欢乐几家愁。”因此,在不久的将来,“作品的豪华精装本也许仍然具有某种吸引力,而那种廉价的大众化平装本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因为这种平装本的主要目的不过是传递作品内容,其本身并不具有特别的价值,而届时无所不在的网络传输将更好地承担起传递内容这一功能。”[9]
无独有偶,日本著名法学家北川善太郎曾著文探讨数字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交易方式,也就是人们获取和欣赏作品的方式,得出了与金斯伯格教授相近似的结论。根据北川教授的研究成果,传统的作品交易是将作品这种本无形体的智力产品用作品载体的这一“外衣”加以界定的。首先,在传统的作品商业交易中,至少从形式上看,交易的对象并非作品本身,而是作品的载体如书籍、杂志或是唱盘、胶片等有体物。其次,作品虽然在形式上以其载体即有体物为化身进行交易,但实际上,从价值观点来看处于主体地位的作品交易,在法律形式上利用了处于从属地位的有体物交易形态。北川先生接着指出,数字技术正在逐步切断传统的作品商业交易中所见到的无体物对有体物的寄生关系。数字技术的渗透,将导致作品信息的数字化,数字化作品将变成一种独特的存在;被书籍、唱盘等有体物包装起来的著作物也随着数字化变换,开始脱离“宿主”而独立;在网络社会中,信息只作为信息来流通。因此,在这里,作品不再借用有体物的外衣而独立存在,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全新的局面。网络上的语言、照片、音乐、影像等作品在与以往的有关作品商业交易方式浑然不同的世界里流通。在这里,文献信息、音乐信息都作为无体物独立地流转,这样,作品便脱离了书籍、唱盘等本应作为界定工具的包装。[10]与金斯伯格教授不同的是,北川并未预言,以硬拷贝形式存在的作品将完全退出历史舞台。
标签:版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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