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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二、从占有到体验:版权法的未来走向
在版权制度发展演变的大部分历史时期,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都便利了人们获得作品复制件,从活字印刷到照相复印和录音录像技术,无不如此。但一般说来,复制件的获得必须借助于中介结构,因为只有这些中介机构才具备复制作品的资本和技术能力。但从录音录像设备的出现到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社会公众开始拥有自己制作作品复制件的能力,且制作成本日益低廉,制作质量日趋完美。
不仅如此,复制技术的发展还淡化了出版与公开表演的界限。在版权保护的早期,只有出版才会向公众发行作品复制件,而一旦发行,版权人就不能再控制这些复制件。但录音录像设备的大量上市使得出版与公开表演之间的区别日益模糊。数字技术则更进一步淡化了上述界限,因为电脑所接受的任何数字传输都至少在暂时存储器内形成复制件。更重要的是,数字媒体和数字通讯使得消费者能够更加便利地制作任何作品的有形复制件,不管这种作品以前是固定在硬拷贝如CD上,还是通过数字传输从因特网下载获得。这样,数字媒体在一定意义上使作品复制件无形化,将各种作品都转化为可以为随机存储器接受的由0和1组成的数字代码,而读者、听众或者观众则可以实时接受作品。
可见,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欣赏和阅读作品不再依赖有形复制件,作品正在摆脱有形复制件的束缚,取得独立的地位,传统的购买、占有有形复制件的方式正在为直接体验作品的模式所取代。“我们理解和欣赏作品的方式正在发生根本变化。在人类复制和通讯的历史进程中,由技术进步导致复制数量增加、价格下降而带来的所有转变中,数字技术格外卓尔不群。”[5]其卓尔不群之处就在于,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作品的有形复制件时代正在消失。控制硬拷贝的技术平衡,一度曾偏向最终用户,如今又重新摆向版权人。不管是欣赏作品还是制作硬拷贝都以事先获得作品为要件。如果版权人可以控制人们获得作品,她就可以设定使用者欣赏作品的条件,并决定使用者是否可以复制该作品。版权人对作品的控制可以大量增加非实物化作品的供给,并限制使用者制作硬拷贝。在即将到来的数字化获取作品的时代,人们可以在自己选定的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下载所需要的任何作品。这样,人们就不再需要通过硬拷贝去欣赏作品。确实,在不需保留复制件的数字化获取作品的时代,人们可以在任何时候获取作品,但却不能拥有属于自己的作品复制件。
因此,美国学者金斯伯格教授用“从占有到体验”来概括版权法的未来走向。她写道:“直到现在,人们欣赏作品的乐趣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占有和直接触摸作品的有形载体,特别是装帧精美的图书。很多人都喜欢获得作品复制件(包括未经授权的私人复制件),我们喜欢拥有作品,喜欢触摸作品的感觉,而实际上,我们之中有些人即使曾经阅读、观看或者倾听这些作品,也只有绝无仅有的几次。而一旦我们通过数字方式获取作品,上述感觉就不再重要。当人们不能保留作品复制件时,获取作品的唯一理由或者目的就是实时阅读、观看或者倾听。”[6]
事实上,即使在前数字网络时代我们也有过类似经历,比方,如果我们买票到电影院观看电影,或者到歌剧院欣赏戏剧、歌舞,我们注重的就是立即观看和使用电影、音乐、舞蹈这种作品。再比如对于收音机和电视机播出的节目,我们也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收听收看。在观看、欣赏、收听或收看这类作品时,我们注重的也只可能是当下的体验,我们并不能获得任何有形的作品,除了一张根本不值钱而且与作品并无任何实质性关联的电影票,或者如果没有信号则如废铁一堆的电视机和收音机之外。
值得注意的是,金斯伯格教授也意识到,作品的使用和欣赏方式并非千篇一律或者千人一面的。作品性质不同、作品欣赏者或者用户不同,使用或者欣赏的方式也会有所区别。“对于那些主要出于工作需要获取作品的人来说,不会再有多愁善感的闲情,而只会专注于当下体验或者使用作品,对于这一部分人来说,作品硬拷贝的消失算得上是一种解放。”“而对于那些更为罗曼蒂克或者至少更为贪心的人来说,其反应也许夹杂着几份伤感与凄凉。”[7]应该说,金斯伯格教授的上述区分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版权法发展到今天,“作品的范围正由纯粹的艺术型或者学术性向实用型、功能性方面发展。”[8]一些新型作品特别是计算机软件所带给用户的很少有传统作品意义上的审美享受,而不过是一种实用的功能。对于这类作品,不管是哪一类型的用户,都不会注重有形复制件的获得。实际上,即使一些传统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如电影、音乐制品,由于人们只能通过一定的设备才能欣赏,对这些作品,社会公众从来就没有重视过获得甚至占有其有形复制件。
标签:版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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