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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安法制工作创新之历史考察(1949—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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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2.社会治安管理方面:从1951年开始,公安部陆续发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城市路上交通暂行条例》、《进出口船舶、船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枪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交通、户口、枪支、公共娱乐场所、特种行业管理的规定,以及严禁鸦片烟毒、出入国境、边防检查、外国人管理,以及人民警察组织建设等公安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稳定经济秩序方面:1951年3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1951年4月政务院颁布《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等。
  4.公安机关组织建设方面:各级公安机关也根据中央精神建章立制,如,在此期间北京市公安局根据当时斗争形势的需要,于1949年12月发布了《七条规定的训令》,之后又制定了《派出所工作细则》、《北京市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等一些规范性文件,这标志着北京公安工作建章立制的开始,也是公安法制工作的开端。此外,在这一期间,各大区军政委员全或大行政区人民政府以及各省、市、县人民政府制订了大量有关处理国民党军政警持人员、南匪反霸、取缔一贯道、封闭妓院、严禁姻毒等法令和政令总计约近千件。
  这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创制,对于建立和维护革命秩序,打击反革命残余势力,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保障国民经济的依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法律保障作用,并为新中国公安法制建设创立了良好的开端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公安法制工作创新的巩固期
  在取得恢复国民经济、“三反五反”以及镇压反革命等几大运动的胜利后,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当时国家的主要任务,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巩固己经建立起来的政权和社会秩序,推动法律体系建设,已成为摆在党和国家面前的重要课题,这些都为创建新型公安法制体系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我国的公安法制工作创新也开始从“开创期”进入“巩固期”,从运动式发展走上稳定、正规发展的道路。
  1954年9月15日—28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大典,“五四宪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全面确立奠定了根本法基础,它创设了新的立法架构,为我国的公安法制创新提供了制度保障,从此我国的公安法制工作创新有了根本的法律依据,公安法制工作创新进入一个健康、稳步和较快发展的历史时期,取得了诸多成果。据统计,在这一时期制定的全国实行的公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达600多件。

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刑事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法规有所健全,l954年9月,政务院颁布《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57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我国务院公布的《消防监督条例》,同月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等。另外国家还组织力量,开始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的起草工作,到1957年,《刑法草案》已有22稿。《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起草工作也己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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