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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安法制工作创新之历史考察(1949—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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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在公安机关组织建设方面,1954年公安部和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成立了专门的法律工作机构——法律室,从事拟定公安法规草案,检查了解执法情况,总结执法经验,研究执法中的问题等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公安法制建设的发展。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第一次以单行法的方式对人民警察和公安派出所的性质、任务、职责、权限等一系列重大原则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用法律形式确定了人民警察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构成公安组织建设方面的主体部门法规。这期间公安部还发布了一些公安规章,地方权力机关和政府制定了一些地方性公安法规。这些公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实施进一步夯实了公安法制的基础,也标志着公安工作进入了法制轨道,使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有法可依。
  在这一历史时期,公安机关的监督机构也开始产生。1952年第五次全国公安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政治工作的决议》,该决议不仅确定的公安政治工作的体制,而且明确规定了实施监督是政治工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1963年9月,中央监察委员会向公安部派驻了监察组,监察组在中央监察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和公安部党组的指导下开展对公安机关的党组和党员的纪律检查工作。这是建国以后公安机关产生较早的内部监督机构。除此以外,履行公安内部监督职能的机构主要是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部门。
  经过公安法制工作创新的“发展期”,公安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架构开始确立,公安法规体系的纵向构成上,形成公安法律、法规、规章的层次结构,公安法规体系的形成,逐步向较为规范、较为合理的方面迈进,为公安法规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是这一时期我国公安法制工作创新的标志性成就。另外,作为专门从事公安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公安法制部门第一次出现在了公安系统之中,这标志着公安法制创新开始具备了专门化和常态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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