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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安法制工作创新之历史考察(1949—1978)

编辑:sx_wangha

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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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安法制建设,是在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和彻底砸烂压迫人民的旧警察制度和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公安保卫工作的历史经验之上开始的, 也就是说,早期的公安法制工作创新是与新中国的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紧密相联,并伴随人民民主法制建设向前推进的,建国初的三十年,我国的公安法制工作创新和建设走过了一条曲折艰辛的发展道路,公安法制工作初步确立。
  一、公安法制工作创新的萌芽期
  新中国成1949年秋,中国人民经过了—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胜利。此时,为了明确革命胜利后将要建立—个什么样的国家,把革命胜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且规定建国后的大政方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作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循的准则,《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了人民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是“属于人民的武力,其任务为保卫中国的独立和领土主权的完整,保卫中国人民的革命成果和一切合法权益”。同时,《共同纲领》明确指出新中国要废除一切旧的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建立保护人民的司法制度。因此,新中国在彻底摧毁国民党旧法的基础上,以苏联模式为蓝本,开始了公安法制工作创新的艰难探索。
  在建国初期,人民政府的首要任务就是巩固和维护新中国的国家政权,解决新政权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因此,作为国家机器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安机关,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保卫和巩固刚刚诞生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帮助建立和维护各项社会秩序。根据这一时期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相继创制了一系列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令和地方性公安法规。可以说这一系列法律、法令和地方性法规的颁行是我国公安法制建设的开端和萌芽,更是新政权为了应对新的形势和社会问题的创举。这些法律法规包括:
  1.政权巩固方面: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惩治反革命条例》,1952年6月,经政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了《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政务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规定》等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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