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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安法制工作创新之历史考察(1949—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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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三、公安法制工作创新的停滞期
  “文革”十年,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迟到了极大的破坏,国家的整个立法工作陷于停顿,初步建立起来的法律秩序陷入混乱,公安法制创新取得的初步成就被破坏殆尽,公安法制工作创新进入停滞期。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由于“左”领路线恶性发展,特别是由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破坏,许多公安法规被诬蔑为反动制度加以否定,各种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视为“资本主义管卡压的反动枷锁”予以砸烂,广大公安干警横遭迫害,以所谓的“革命行动”、“群众专政”代替了庄严的宪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这一时期,公安法制建设遭受严重的挫折和破纸停滞不前。林彪、“四人帮”一伙了篡党夺权,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于1967年1月13日炮制了所谓《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苦干规定》即臭名昭著的“公安六条”,其中规定:凡是反对林彪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部要严格惩办。“公安六条”成了他们任意镇压、迫害干部和群众,制造大批冤假错案的“依据”,对全国规模的政治动乱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形成了违法有理、犯罪有功的无法无天的局面。
  1975年邓小平同志主持中央日常工作期间,狠抓了各方面工作的整顿,在当时的困难条件下尽力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在公安立法方面,这期间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公安部和燃料化学工业部共同制定发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整顿铁路治安秩汽国务院批发了《铁路治安全汉纪要》。这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加之其他方面的工作整风使整个形势一度有所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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