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4-11-20
诉讼调解是一种在某个中立者的协助下,由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自己解决矛盾。本文结合针对我国法院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诉讼调解,亦称法院调解或司法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组织作为中立方的主持下,就争议的民事权益平等协商,达成合意,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诉讼调解具有以下功能:第一,消除争议,协调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促进和谐;第二,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程序;第三,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第四,有利于提高法院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诉讼调解适度社会化
伴随着“和谐”理念深入人心,诉讼调解制度在逐渐走向复兴。2004年颁布的《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都有关于建立和完善引入社会力量进行调解的工作机制,对进一步扩大委托调解加以肯定。
调解社会化理念形成的现实基础表现为:(1)通过引入社会力量缓解法院调解人力的不足。(2)解决法官调解经验不足的问题。(3)实现司法社会化以及民主化的理念。(4)借鉴并参考国外法院附设ADR的尝试,建立起委托依靠社会力量的调解模式。(5)通过新的调解机制拉近了法院与社会之间的距离,委托其他社会机构进行调解,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纠纷解决途径,支持非讼纠纷解决机制。
(二)诉调对接与“大调解”
诉调对接和“大调解”已经成为21世纪构建和谐社会,参与和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形式。虽然全国各地的诉调对接方式的具体形式存在差异,但其相同点是诉调对接需要有法院和其他部门的互动与互助,从而形成一个协调运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链条。例如,福建省莆田中院下辖的各基层法院全面实行的调解和人民调解衔接机制。
标签:法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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