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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航道所涉及的现行法律体系及完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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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4. 《公约》在解决北极航道争端中的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经济利益的驱动导致这些国家对北极自然资源的争夺难以避免。纵览目前能够解决此类争端的法律文件和各国的执行情况,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平衡各签约的北极国家之间利益的最有效的途径。在一些争端中,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考虑过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解决问题。例如,在丹麦和加拿大的汉斯岛争端中,两国都批准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控制专属经济区下汉斯岛的周边水域来解决它们对于汉斯岛的争议纠纷。相似的,加拿大、美国和其他北极地区国家也都同意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解决西北航道周围的争议事项。在国际法院审理的利比亚对马耳他一案中,因为条约用语不清晰,国际法院只好适用其他国际法原则来审理相互重叠的大陆架主张。
5. 《公约》不足之处引发的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北极航道问题作出的规定并不完善,使得该公约不足以保证北极地区的资源开发、大陆架以及公海利用等问题的有序解决,其存在的盲点为有关国家的单方面行动埋下伏笔。北极点周围的大片海域没有岛屿,因此,这片海域的争端无法套用该条款进行解决。解决争端的关键在于完善有关的国际法和公约,建立一套各国都认同的国际规范。
在北极航道的管辖权上,北极国家之间还存在着不少争议和分歧。美国和前苏联在北极水域宣布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及加拿大的《北极水域污染防止法》都遭到了质疑。俄罗斯北极插旗之举,就是冲着国际法的盲点而来。接二连三的极地争端冲击着现行国际机制的调节和适应能力。但各国并不提倡以武力形式开疆拓土,只能在国际法框架内寻找实现本国利益的途径和手段。为了顺应时代要求,1987年,美国总统里根和前苏联总书记戈尔巴乔夫在美苏首脑会议上共同提出了改变对抗,开展北极科学合作的号召。
有很多学者认为,可以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去处理北极航道权属的冲突。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能无缝地适用于北极。这个地区的独特的地理环境使这种法律框架无法完全适用。美国最权威的北极问题专家斯科特·博格森指出:《联合国海洋法》不能解决的问题包括,在5个竞相主张主权沿海国家之间,关于瓜分世界上最长的并且地质最复杂的大陆架的分歧;加拿大和其他国家就西北航线主权的分歧;美国和加拿大之间划定波弗特海的海事边界之间的分歧;挪威和俄罗斯之间划定巴伦特海的海事边界之问的分歧等。第76条规定、第57条的规定给了一些国家可乘之机,向200海里以外的海洋提出大陆架主权要求。

(二)关于《斯匹茨卑尔根群岛的条约》
《南极条约》的签署使各国对南极的主权要求得以冻结,但在北极地区则没有这样的国际公约。作为迄今为止北极圈地区为数不多的具有国际色彩的政府间条约之一,《关于斯匹茨卑尔根群岛的条约》,又称《斯瓦尔巴条约》,其作用显得十分突出。斯瓦尔巴群岛1596年6月19日被发现,随后《斯瓦尔巴条约》于1920年2月9日在巴黎签订,该条约可以说是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一个典范,因此,北冰洋冲突各方完全可以而且有必要按相同的思路签订一个类似于《斯瓦尔巴条约》的公约,在北冰洋地区形成和平、和谐的环境。
1920年2月9日,挪威与美、丹麦、法、意、日、荷兰、英、瑞典等18个国家在巴黎签订了《斯匹茨卑尔根群岛条约》(以下简称《斯约》),该条约使斯瓦尔巴群岛成为北极地区第一个,也是惟一的一个非军事区。条约承认挪威“具有充分和完全的主权”,该地区“永远不得为战争的目的所利用”。但各缔约国的公民可以自由进入,在遵守挪威法律的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生产和商业活动。
根据《斯约》,挪威有权维持、采取或公布适当的措施,以保证在《斯约》地区内保全、恢复动物和植物资源。所有缔约国的国民都可以同等自由地在《斯约》地区的水域、海湾和海港进出和停留,从事和经营海洋、工业、矿业和商业的业务活动,往来《斯约》地区的船舶有权在挪威各港内停泊、上下旅客或装卸货物。一般而言,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本身就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的特点,而挪威对群岛享有的主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只有在遵守“条约规定的条件下”才享有“充分和完全”的主权,也就是说在《斯约》的适用范围内,挪威对群岛的主权是有限制的。当然,对非《斯约》缔约国而言,挪威对群岛的主权仍然是不受限制的、完全的、排他的。《斯约》还就建立或利用无线电通讯设施、国际气象台、从事科学调查研究的条件等作出了规定。《斯约》特别规定挪威不能在本地区建任何海军基地或军事要塞,《斯约》地区将永远不得为战争的目的所利用。
就北极航道的规定而言,《斯约》主要内容是承认挪威对斯瓦尔巴群岛“具有充分和完全的主权”,允许各缔约国的公民自由出入斯瓦尔巴群岛,在遵守挪威法律的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生产和商业以及科学考察等活动。《斯约》的缔约国还包括一些非北极国家,《斯约》为其他缔约国以群岛为基地开展北极科考等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说是解决国际间海洋权益争端的一个典范,为冲突各方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因此,笔者建议北极冲突各方可以按该思路签订一个类似于“斯瓦尔巴条约”的公约,理顺各方关系,调和各方冲突,在北冰洋地区形成和平、有序的环境,这样才能保证各国的共同开发,确保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三)“八国条约”
除了1920年签订的规定斯瓦尔巴群岛为非军事区的“斯瓦尔巴条约”外,涉及北极地区的另一国际性条约便是1990年由加拿大、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美国和前苏联共同签订的“八国条约”。但这一条约主要规定的是各国在北极的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和环保责任,并没有对各国领土和资源的分配作出界定。由于北极主权的归属缺少法理基础和地理学共识,从而使得各国都对其表现出异常浓厚的“兴趣”,试图在混乱之际占得先机。
“八国条约”是类似于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的一个统一有效的国际科学组织。它是随着人类科学活动进入大科学时代以及国际政治格局的巨大变化,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为适应北极科学研究活动的国际化趋势而产生的。章程条款明确规定,只有国家级别的科学机构的代表,才有资格代表其所属国家参加该委员会。1991年1月,该委员会在挪威的奥斯陆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并接纳法国、德国、日本、荷兰、英国6个国家为其正式成员国。人类在北极地区的国际科学合作终于迈出了艰难的但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1996年4月23日,国际北极科学委员会通过决议,接受已在北极地区开展过实质性科学考察的中国为其第16个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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