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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航道所涉及的现行法律体系及完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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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三、现行北极现行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及未来的解决趋势

有学者认为,北极区域的国际法缺失导致各国在北极地区的争端,有鉴于此,解决北极问题的方案应该是尽快填补北极区域国际法的空白。
虽然现行的北极法律制度并不能说是完全的空白,但这些条约非常松散,相互之间或者与其他条约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比如《斯瓦尔巴德条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间在大陆架问题上就存在冲突,而中国等国家同时参加了这两个条约。“北极地区涉及诸多国际条约,这些条约在条约的主体、适用范围、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并不一致,形成条约的冲突。条约冲突问题在国际法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现有关于条约冲突的界定主要体现在国际法学界的相关学说中”。
北极需要一部《北极条约》,以便化解这些条约之间的冲突。虽然前途未卜,但我们欣喜的看到,各国在北极区域的合作在不断加深,“1913年,美国和英国又签订了一项保护北极和亚北极候鸟的协议;1923年,由美国和英国提出并签订了保护太平洋北部和白令海峡的鱼类的协议;1931年,美国和其他25个国家签订了捕鲸管理条约;1946年,共有15个国家签订捕鲸管理国际条约,并成立了一个国际捕鲸委员会;1973年,由加拿大、丹麦、挪威、苏联和美国共同签订了北极熊保护协议;1976年由苏联和美国签订的保护北极候鸟及其生存环境的协议,等等”。不过这些良好的合作开端固然令人欣喜,却不能让人过于乐观,因为迄今为止在北极区域的大多数合作都是围绕环境保护而展开的。对此不难理解,因为许多重大的环境问题都是全球性的,并且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影响较小,会更容易达成共识。不过,即便是各国间的环境合作,一旦涉及主权问题和政治问题,就会变得极为敏感。在我们看到国际环境合作取得进展的同时,应更多地思考如何进行超越意识形态和主权限制的深度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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