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相关立法得到“绿化”
除了上述专门的环境立法外,近年来,我国还有其他法律开始规定环境保护的内容。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列一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在其他章节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乡镇企业法有多条规定涉及到环境和资源保护,其第35条明确要求:“乡镇企业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下,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无污染、少污染和低资源消耗的企业,切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农业法也专设一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规定“发展农业必须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见该法第54条)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没有采用传统的“物”的概念,突破了“有体物”的范畴,将空间权、资源利用权规定为物权类型,将其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特别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见该法第90条)而且相关立法的绿化还有进一步加强的趋势。
三、我国环境法迅速发展的基本动因
环境法在我国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并在30年的时间内基本形成完整的体系,除了我国改革开放需要建立法制保障的大背景外,促使我国环境法迅速发展还有着许多重要的因素。
(一)环境问题的严重化是促使环境法迅速发展的直接动因
2007年,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已经超过3万亿美元,居世界各国的第四位。①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突显。一首关于淮河水质变化的民谣就充分反映了这种环境质量的不断恶化:“五十年代淘米洗菜,六十年代洗衣灌溉,七十年代也还可爱,八十年代鱼虾绝代,九十年代身心受害。”②据2006年《我国环境状况公报》的统计, 2006年,全国七大水系(含国界河流)监测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占46%,Ⅳ、Ⅴ类占28%,劣Ⅴ类占26%。全国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比例为67. 7%,三类海水为8.0%,四类、劣四类海水为24. 3%。反映水污染的程度的“赤潮”,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5、6年爆发一次,属罕见灾害。70年代赤潮不断发生。90年代平均每年发生20起。2000年到2003年赤潮次数已经分别是29、77、79和119起。我国大气环境SO2容量大约为1 200万吨。2006年全国SO2(二氧化硫)排放量却高达2 588. 8万吨,严重超过环境承载能力。在生态环境方面,我国是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全国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37. 1%,③每年流失土壤近50亿吨,相当于耕作层33厘米的耕地130万公顷。全国现有退化草地135万平方公里,占可利用草地面积的1/3,且每年仍以2万平方公里的速度增加。据国内外专家测算,我国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约占GDP的8~13%。④同时环境污染还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跨国界环境问题甚至可能引发或激化国家之间的矛盾。联合国开发署认为,我国空气严重污染地区死于肺癌的人数比空气良好地区高8.8倍;北京市肺癌发病率已跃居恶性肿瘤之首,据调查,大气污染最重的北京石景山区,肺癌死亡率比全市平均值高30%。⑤对这种严重的环境问题,如果不认真对待和加以解决,必将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解决这些环境问题,在法治社会,采取法律手段应当是最正规和最有力的手段。因此,我国的环境立法也就在环境问题不断加剧的情况下迅速发展起来。
(二)环境科学的兴起对我国环境法的迅速发展起着催化作用
环境问题的严重化,促使科学界关注环境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的一些大学就开始设立环境科学或者环境工程专业,在国家层次建立了环境科学研究院,在大多数省、市都设立了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法也逐渐从其他部门法中分立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许多科学家运用本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环境问题分别加以研究和探讨,研究环境的运动变化规律及其与人类社会活动之间的关系、人类社会与环境之间协同演化、持续发展的规律和解决环境问题的具体途径。这种研究使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解决环境问题的手段也不断科学化,从而导致了国家环境立法指导思想的进步,促使国家不断健全和完善环境立法的形式和内容。
(三)广大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对环境法的迅速发展起着推动作用
环境问题的严重化,使得环境污染事件不断发生,许多人的正常生活和生存权利受到侵害,由此唤起了他们争取环境权的意识,因环境问题引起的投诉不断增加。据我国环境保护部环境统计公报的统计, 2007年全国环境纠纷投诉的来信和来访超过70万人次。而且,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也越来越高,并开始同与其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些环境不友好行为展开斗争。如2004年发生在北京的“圆明园铺膜事件”,其最早的发现者就是兰州大学的一位学者,他向媒体的投诉,引起了全国上下对圆明园铺防渗膜工程的关注。又如2007年发生在福建厦门的海沧PX事件,是社会公众环境意识提高并充分发挥民间监督力量保护城市环境的典型缩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维护环境权益、监督企业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遵守和执行法律,都需要有充分的法律根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重视和加强环境立法也就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