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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经济在中国的启蒙与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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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3. 法律的关注重点

目前中国涉及绿色经济的立法和研究的重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 1) 节能减排政策的法律转化。中国节能减排已成为硬性指标,通过行政推动,但市场机制不充分。最近中国修改《可再生能源法》,也强调行政主导。市场机制可借鉴英国可再生能源法,但是中国市场发育程度差,需要一个谨慎培育与不断完善的过程。目前中国一些地方成功地引进并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和法律的方式,显示了良好的前景。中国气候变化应对立法已列入立法计划,这个法律如能通过将对中国绿色经济的实施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

( 2) 生态补偿制度化。目前中国把生态补偿制度放在财政金融问题中提出,表明中国这项制度的行政主导性质,也表明这项制度适合当前中国的情况,是中国绿色经济目前的优先行动领域。生态补偿机制需要从全局统筹考虑,要建立全国性的生态补偿机制,才能使环境保护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此外,对那些保护生态有功而造成经济发展滞后的地方,国家应该重点补偿; 对于污染下游或牺牲人类共同的资源、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地区,应该将生态补偿金提高到一定标准,不能只是“象征性”地扣缴小额补偿金。在法律性质上,这个制度的成长需要更多地引入民法和环境法的机制。

( 3) 绿色 GDP 考核制度化。绿色考核制度在由初期的不确定性向确定性转化,目前主要体现在节能减排的考核机制上。例如,《北京 2009 年节能减排行动计划》规定了 6 项完善机制,其中第 2 项是评价考核机制。气候变化应对及低碳经济新能源等方案应与绿色 GDP 的衔接。综合看来,中国的绿色 GDP 制度短期内不会成为强制性和全国统一性的考核制度,但不排除非官方的考核或地方自行考核。绿色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一套能够全面覆盖资源环境经济的统计指标体系,以反映资源环境状况及其与经济的关系,衡量评价其质量。事实上,哥本哈根会议对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国家信息通报问题更加重视,绿色经济的可统计、可监测、可衡量、可评估,无论是对经济活动的规划、管理和评价有重大意义,也是中国更深入参与气候变化应对等国际环境保护的实际行动。

( 4) 绿色经济的实施机制选择。除了继续探索实践行政主导型机制外,还要借鉴市场主导型机制,兼容并蓄二者优点,尽量避免其缺点。在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机制中,国际社会中比较典型的有两种机制,一是以英国可再生能源法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机制,二是以中国绿色 GDP 为代表的行政主导型,这二者都遭遇了挑战,需要更多地相互借鉴和融合。低碳经济实际上是经济效益和环境兼顾的产物,这必将因其对环境效益的兼顾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经济发展的动力。这种情况的存在决定了政府对低碳经济的主导和促进成为必须。2009 年9 月 12 日,斯特恩爵士来中国人民大学做《气候变化经济学》学术报告时特别提到,中国强有力的行政机制有助于低碳经济的推行,而气候变化经济学强调的市场机制与行政机制的结合会大大推进低碳经济的实施效率。目前中国正在进行的低碳经济示范试点工作得到地方政府的积极响应,绿色经济在中国经历了曲折后正在复兴并逐步成熟,已经显示出良好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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