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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虽然《侵权责任法》的用语给人们对环境污染责任等作扩大的理解预设了字面空间,“环境污染责任”的醒目标题也能给环境法学者和关心环境保护的人士一些似是而非的满足,但实际上, “环境污染责任”不过是“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习惯”表达,就像把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致人损害责任写作高度危险责任,把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责任写作产品责任一样。当我们把“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等排列在一起时,所谓环境污染责任作为普通民事责任的性质便表露无遗,为环境法学人所关心在这部法律中有所显现的环境侵权的民事侵权的性质也显现的格外醒目。《侵权责任法》其实与环境法几乎毫无关系。如果说《侵权责任法》可以帮助环境污染受害者得到某些救助,要求污染行为人对污染引起的人的利益损害负责的话,那么,《侵权责任法》却无法使被污染的环境或处在被污染威胁中的环境得到“救助”。防治污染,保护环境还得“寄希望于环境法”。
环境污染责任解析:兼谈《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关系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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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环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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