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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诉讼的种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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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1

第一个条件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导致了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土地、矿藏、山林等自然资源和知识产权领域,行政主体对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确认、或是对民事争议双方的居间裁决都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运用行政权做出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只有该行政主体或其上级行政主体或人民法院才能将其撤销或改变,在依法定程序将其撤销或改变之前,该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个必备条件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引发了民事当事人之间或者民事当事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这些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其一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律的明确授权,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进行居间裁决,而原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对此行政裁决仍旧不服所引起的争议,在此情况下有两类争议存在,原有的民事争议并未因行政裁决的做出而消失,而且还新增了原民事双方当事人与行政裁决主体之间的争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环境保护法》、《商标法》、《专利法》、《矿产资源法》等诸多法律都对行政裁决作了规定。第二种争议是由行政确认行为所引发的争议,“行政主体依职权或应申请对法律上的事实、性质、权利、资格或关系进行甄别和认定,以法定形式予以宣告”。 容易引发争议的主要是对法律权利、资格或关系的确认,一般包括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争议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以及对林地林木权属的确认等。第三种情况是由行政许可所引发的争议,最常见的是排他性许可的情况,例如,我国每年的出口产品有配额限制,出口企业除取得出口产品许可证外,还需获得外经贸部确定的出口配额。而那些认为自己有资格但却被行政许可机关拒绝许可的申请人往往会因不服行政许可机关发给另一申请人许可而提起诉讼。

在案件的审理方式上,采用当事人诉讼的方式。以民事争议双方为原被告,而不是以行政主体为诉讼被告,但行政主体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于当事人诉讼从性质上讲是行政诉讼,因此建议由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此类案件。法院在审理民事争议的同时解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当然,审理的原则以解决当事人的民事纠纷为主,附带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首先审理原被告之间的民事争议,如果民事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而不解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无法解决民事争议,那么法院则可以先行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确定之后,法院再回头审查民事争议的焦点问题,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最终解决争议。法院在审理中主要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判决,但必要时也部分适用行政诉讼的规定,法院的判决对民事纠纷的主体及行政主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很显然,当事人诉讼这种诉讼形式对于解决由行政行为引发的民事争议或行政争议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能够防止法院以对民事案件没有管辖权为由拒绝行使司法权,而且能够比较彻底地解决因行政行为导致的民事争议,同时又有利于监督和纠正行政行为,从而最终实现行政诉讼解决争议、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

行政诉讼的种类,基于确保权利保护的完整性与国家机关合法行使公权力的任务而担负有分工与合作的机能。而行政诉讼各种类之间,总体而言具有排斥、交错、转换、结合与补充的关系,在此恕不赘述。

我们在正视中国行政诉讼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有关行政诉讼种类的经验,提出在中国应以法律明确规定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等七个诉讼种类,愿能推动行政诉讼理论及实践的发展。

小编为您准备的试论行政诉讼的种类,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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