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经济国家与积极宪政国家的博弈

编辑:

2013-12-10

2、经济国家

当政治国家或集权国家大行其道时,必然极大地扼杀了市民社会,限制了公民的权利诉求。深受其害的人们必然渴求市民社会的来临,而在这过程中,又容易出现极端现象,出现无政府主义思潮。从经济学理论来看,则出现了亚当。斯密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强调干预愈少的政府,就是愈好的政府。这就是所谓的“夜警国家”.而历史已经证明,市场并非万能的,也存在市场失灵问题,从而表现出市民社会的不足。

如果说,政治国家或集权国家无法或难以产生私法的发达及其法治化进程。那么,“夜警国家”也无法或难以弥补市民社会的不足,从法律层面来看,就是现有的民商法体系面对市民社会的不足所表现出的力不从心。因此,市民社会固然不需要政治国家或集权国家,但也不是说不需要国家。市民社会的不足需要的是国家职能的转型,即从政治国家或集权国家,以及“夜警国家”向经济国家的转变。

所谓经济国家,是指国家内生于经济中,在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同时,积极发挥国家适度地调控经济的职能,以弥补市场机制之不足。由此可见,经济国家既不同于政治国家或集权国家,也不同于“夜警国家”.经济国家要求“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8]

在实践法学的视野中,法律不能过分地干预生活世界,要为生活世界留下更大的自由空间,以保证人们充分的自由。[9]以弥补市场失灵为目标的经济法即是如此,从而决定了生成经济法土壤的“国家”就是一种经济国家。当然,也有学者将之称为福利国家、积极国家等。这是经济法产生的重要政治基础。对此,学界已经形成共识。史际春教授等人认为,从国家与社会握手的那一刻开始,国家就从与市民社会对立的“政治国家”发展为“经济国家”.经济法正是经济国家的衍生物。[10]单飞跃教授认为,经济法是政治国家向经济国家转化的法形式。[11]陈乃新教授认为,与经济法相应的国家形态是经济国家。经济国家在本质上是经济的,是受成本效益规律的支配,并且与物质利益的创造直接相关。[12]等等。

从世界各国尤其西方国家来看,人们在前人不断试错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已不满足于国家公权力面对市场失灵的事后救济作用,而是发挥国家公权力的积极作用,以尽可能减少市场失灵所带来的经济危机发生的频率及其危害程度。从法律功能层面上来看,这正是经济法所应担当的使命,从而发挥经济法的前瞻性价值与预防性功能。从美国的反垄断立法史足以验证。比如美国的《克莱顿法》改变了《谢尔曼法》的事后控制原则,采用事前控制与事后控制相结合原则,并侧重事先控制原则。美国后来的反垄断立法又进一步补充了《克莱顿法》,建立了企业合并事先强制申报制度等。[13]这已成为市场经济的世界各国发展趋势。

然而,从中国来看,由于中国长期以来缺乏商品经济土壤,以及长期以来存在的中央集权国家,决定了中国一直缺乏市民社会的基础,因而也就无所谓“夜警国家”的现象。这恰是中国等后发型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发展的路径差异。作为后发型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为了赶超西方发达国家,决定了不能简单地重走西方发达国家老路,意味着在发展市场经济和构建市民社会的同时,就要实现国家职能从政治国家或集权国家向经济国家的转型。而在这转型过程中,中国政府既要职能转型,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实现“国退民进”,还权于民,发展市场经济和构建市民社会;又要实现“经济国家”职能,积极适度调控经济,以弥补市场机制及其市民社会之不足。政府权力的“进”与“退”二者之间在中国传统思维惯性和“官本位”意识下,有时显得二律背反,从而导致政府权力该退出的没有退出,不该退出的却退出。这恰是中国改革的难点所在。从法律层面而言,也恰是中国经济法困境所在之一,中国经济法理应担当此重任!

标签:经济法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