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3-12-10
3、积极宪政国家
在一个缺乏市民社会基础的政治国家或集权国家,往往无私法发达及其法治化进程,更遑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需要市民社会和经济国家的存在。尽管经济国家不同于政治国家或集权国家,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虽然仅强调经济法的事后救济功能,即“夜警国家”职能,可能已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无谓的损失,[14]但是它能够尽可能降低国家不必要的干预及其政府失灵的存在;虽然强调经济法的前瞻性价值和预防性功能,即“经济国家”职能,有助于事先防范市场失灵,但有可能滋生政府失灵,毕竟政府不是万能的。
因此,面对市场失灵、强化国家调控经济的同时,依然时刻警惕政府失灵的幽灵;政府作用必须内生于市场机制,也就是政府内生于经济本身,[15]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基础上。同时,又将国家公权力限制在市场机制无法或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并对公权力加以法治规范。这就是所谓的宪政国家。
所谓宪政国家,是指任何国家机关、法人和公民均在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制度、政权组织运行构架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超越宪法的一种政治制度。宪政的前提就是要有一部好的宪法,能够以人权为核心、以民主为基础、以法治为基石。但有一部好的宪法,如果没有实施或有效地实施,依然难以形成宪政国家。正如有学者所言,“盖宪政之于宪法,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故修宪法虽易,行宪政实难。”[16]因此,宪政国家除了要求有良好的宪法之外,关键还要看宪法的有效实施。
传统的宪政理论往往将宪政定位于限制“王权”,保障“民权”,即限制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保障个人的人权。这就是我们所谓的消极宪政国家,常常与实行宪政的“夜警国家”相对应。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夜警国家”已难以弥补市场机制及其市民社会之不足,也就是消极宪政国家已经力不从心。因此,与“经济国家”相对应的积极宪政国家便应运而生。即不仅仅强调有限政府的目标,还要强调国家主动的制度设计以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及其福利安排。
经济国家的属性决定了政府失灵的可能性,从而就决定了对政府干预进行干预的必要性,这就必然要求积极宪政国家的存在。经济国家在没有宪政国家支撑的情况下,很容易陷入国家威权主义,从法律层面上来看,经济法则很容易成为行政计划、政策或命令的代名词。由此可见,经济法的政治基础除了市民社会和经济国家之外,还需要积极宪政国家,既要维护市民社会的基础,又要加强国家对经济的适度调控,还要对国家公权力加以法治化规制。公私融合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这也正是我们所追求的所谓常态经济法,也正是我们今天经济法具体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
西方发达国家无论历史上所走过的“夜警国家”还是现在的“经济国家”,往往均有较为较全的宪政体制,从而把政府失灵降低到最低限度。这就是为何西方发达国家无论是具有实质意义而无部门法属性的经济法国家还是具有部门法属性的经济法国家而言,谈国家干预或经济调控,均不会涉及较大的政府失灵问题。而对于中国而言,虽然宪政问题的提出源于清朝末年,但时至今日,中国尚未完全实现宪政国家,无论消极宪政国家还是积极宪政国家。这就决定了在当下中国缺乏宪政基础的情况下,“经济国家”是不完全合时宜的。这也正是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又一困境所在。也正因为如此,中国经济法在倡导“经济国家”的同时,还急需要以此为契机推动积极宪政国家的构建。
当然,令人可喜的是,中共十五大和1999年的中国宪法修正案均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足以说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已经将宪政国家作为我国的改革目标。正如有学者指出,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选择了市场经济,就是选择了自由和法治,也就选择了法治状态下的政府的行为方式。[17]因此,我们应当对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报以信心,并以此推动宪政国家构建,形成良性互动。
经济法:经济国家与积极宪政国家的博弈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相关推荐:传统文化对劳动保障法的限制
标签:经济法论文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