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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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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又称证券内幕交易、内部交易、知情人交易等,根据我国《证券法》第73条、76条,以及《刑法》180条的规定,可以试将内幕交易定义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之前,利用此内幕信息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从而从中获取更多利润或减少损失以至对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会使广大中小投资者在获取信息的时间上发生滞后,从而处于不利地位,极大地增加了中小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内幕交易既违反了《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又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进而影响成交量,损害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各国普遍主张用法律来禁止内幕交易。我国相较于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现象还是比较突出的。日本的证券市场规模现占亚洲的第一位,不过殊不知由于日本1948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中并没有直接明确关于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日本曾被美国投资者批判为“内幕交易者的天堂”。 但日本近十年来在证券法领域,对证券市场最发达的美国、欧盟等地的金融立法制度兼容并蓄,对原1988年的证券法做了大幅修正并于2007年9月30日开始实施新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对于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众所周知,日本与中国一衣带水,又有着相近的文化背景,学习和借鉴日本对美国、欧盟金融证券法制移植的经验对我国治理内幕交易、更好的发展金融证券市场都有着深刻的意义。本文除了对中日内幕交易发展状况加以简单比较外,主要从法文化的角度反思中国对于治理内幕交易的进路。
一、中日两国内幕交易的发展
(一)中国我国证券市场的真正发展是近20年的事,准确的说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的产物。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发展时间相比,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发展时间实在不长。但若从数额上比较,中国的内幕交易案件与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英国等比却毫不逊色。吴志攀教授也认为,中国股市中存在的与内部交易有关的违法案件高达80%左右。由此可见,内幕交易的情况在我国证券市场内表现突出,也很严重。 虽然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件很多,但是截止到2007年,我国证监会明确以“内幕交易”为名义处罚的案件仅有12起。笔者认为内幕交易频发但处罚案件少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首先,政府对证券市场干预较多。很多内幕交易发生在企业的兼并重组过程中。由于我国长时期处于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在当前经济新兴+转轨的背景下,很多企业的兼并重组是在政府行政的干预下进行并完成的。但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没有将地方政府官员列入知情人名单里,这就使信息的封锁存在漏洞和隐患,导致了虽然发生了内幕交易却不能将泄漏信息之人给予法律制裁的情况发生。其次,对治理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监管力度不够、惩处力度不够。从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至今,我国证券市场在短短20年内,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地区性市场快速发展成为初具规模的全国性市场,走完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路程。而证券市场又是发展极为快速的行业,所以相关法律体系跟不上证券市场发展的进程也是在所难免的。最后,中国不健康的股市文化导致人们对于内幕交易持着的“合理存在”的不正确观念。
标签: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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