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法产生的本原意义与我国劳动法的传统理念
现实中劳动合同双方地位不均衡之间的冲撞是现代劳动法形成和发展的基本出发点和本原意义。劳动法以保障劳动、限制资本为目的,公权干预为手段,“刻意维护劳动者利益”是劳动法的价值取向,“现代劳动法是劳动者保护法”是我国对劳动法性质的传统定位。根据这种定位,我国劳动法理念具有重意识形态、轻经济;重劳动,轻资本;重政府、轻市场;重干预、轻自治;重“公平”、轻效率的传统。在劳动力作为经济要素与劳动者作为人之间,我国劳动法选择后者;在资本的营利性和社会责任之间,我国劳动法选择的也是后者;在自由放任与国家干预之间,我国劳动法选择的还是后者;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我国劳动法的价值选择仍是后者。显然,根据中国传统劳动法理念,资本和劳动不可兼得,只有压制资本才能保障劳动者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劳动法是纯粹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基本上是与自治、效率无关的孤立关涉公正的社会法。具体而言,我国劳动法传统理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将劳动问题意识形态化,以对立观处理劳资冲突。马克思主义认为,劳资关系是一种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具有阶级斗争性质的关系,劳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作为无产阶级的劳动者只有通过革命,实现无产阶级专政,才能消灭一些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解放全人类。在进行劳动立法时,劳动力的经济要素性和劳动关系产生的本原意义基本上被劳动者具有的浓厚意识形态色彩覆盖了;资本和资本利益在意识形态领域属于被专政的对象。
第二,将资本和劳动发生矛盾时的价值选择简单化。我国学者认为,资本和劳动的矛盾是企业经营利益和劳动者生存利益的矛盾,劳动者的生存利益应该予以优先考虑。生存利益优先性决定劳动立法的保护重心应该向劳动者倾斜。限制企业的经营权利和经济利益是向劳动者倾斜的惯常做法。
第三,调节劳动关系的手段单一行政化。计划经济行政干预劳动关系理念仍影响着当代中国的劳动立法,单一的国家干预是我国劳动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劳资自治意识薄弱。
第四,奉行平均主义的公平或平等观,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目标孤立化。在劳资矛盾问题上,我国学者认为,资本和劳动的矛盾是法的效益性(效率)和法的公理性(公平)之间的冲突。在劳动法的各价值中,法的公理性高于法的效益性。向劳动倾斜、限制资本是扶助弱者的匡扶正义之举;“劫富济贫”被认为是实现劳动正义的必要手段。我国《劳动法》虽然在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促进经济发展”是劳动法的宗旨之一,但是在该法的具体条文中却很难找到支撑这一目标的相关规定。可以说,“促进经济发展”在我国《劳动法》中仅仅是一句宣言性的口号。保障劳动者权益在我国成为一个孤立存在、与经济无关的社会性目标。
然而,市场经济是一种以资本为灵魂来运作的经济体制。我国劳动法研究最薄弱的领域恰恰就在于:我们在理论上解决了劳动法为什么要限制资本的问题,却没有在理论上解决限制资本权利的“度”的问题。我国劳动法没有实现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所谓目的,系指我“保护劳212”或者“保护劳权”的立法目标;所谓规律,系指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和劳权保障的经济规律。这是我国保障劳权目标为什么常常落空的症结所在。准确把握市场经济劳动关系的实质和劳动市场的运行规律,进行劳动法的理念创新,是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对应的劳动法理论、进行劳动法的体系重构和内容更新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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