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两个“本原意义”的冲撞与我国劳动法理念创新的障碍
(一)两个“本原意义”的冲撞及我国劳动法理念创新的障碍
如上所述,劳动力的经济性特征及劳资双方的相互需求,是劳动关系产生和存在的本原意义;劳动力具有的人身性特征以及由此形成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对资本的依附,则是现代劳动法产生的本原意义。劳动力与劳动者的不可分性决定,市场经济劳动法必须兼容现代劳动法产生的本原意义和劳动关系产生的本原意义才能完整反映客观事实和客观规律。
现代劳动法的产生旨在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伴生的人权保障问题,它产生的本原意义揭示了劳动法与公法的关系——现代劳动法是公法对私法的修正,“具有限制资本的商品支配,修正市民法契约自由的机能”。劳动关系产生的本原意义则表明,劳动法与私法具有天然联系。就劳动关系产生的本原意义而言,法律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应该是—个确保产权和维护契约自由的过程。这是劳动法的私法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劳动关系的运行无从保障。因此,当代劳动法的理念创新旨在解决人权保障如何不损害经济效率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法的理念创新则需要以私法理念修补劳动法的传统公法理念,强化劳资自治、实行有限公法干预进而达到一种资本与劳动、经济与人权、效率与公正的平衡。
(二)以私法理念修补传统的公法意识是我国劳动法理念创新的路径选择
“劳权关系是一种公法关系限制下的私法关系,”任何时候劳动法都不能架空劳动法的私法基础、抛弃劳动法应有的私法理念。由于中国社会从来就没有经过一个私法、私权发展充分或者发展较为充分的阶段,私权理念和私法理念薄弱是中国社会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劳动法也不例外。
首先,我国维护劳动契约自由和劳资意思自治的意识不足。在我国,劳动者的集体劳权缺位,没有形成集体劳动的劳资自治机制。其次,我国公正保护财产权特别是资本的合理财产利益的意识薄弱。由于奉行平均主义的公正观,限制优势者权利、劫富济贫是我国的基本理念之—。在有关论著中,我国学者们通常只是十分笼统地说,否定或忽视资本的利益,劳动者的利益将成为无源之水。但是,究竟应当如何重视对资本利益的保障,究竟应将企业财产权限制在怎样的范围内才不至于影响资本的基本动力,是我国劳动法的一个盲区。不在理论上解决上述问题,极可能出现滥用公权或不当干预私权的后果。第三,我国在学习西方社会法理论的过程中,也存在私法意识薄弱的问题。我国汲取了社会法的精髓——社会本位和国家干预原则,但是,却忽略了社会法的私法基础,以及西方社会法的动态演进过程与中国劳动法演进过程的区别。社会法(劳动法)的独立性和独特性是我国学者研究的焦点,关于社会法(劳动法)和私法(民法)的关系我国学者通常仅在劳动法的历史研究中略作阐释。西方劳动法是私法公法化的产物,它虽然超越了私法,仍然根植于私法。中国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建设是一个公法私法化的过程,忽视劳动法的私法基础必然导致漠视资本的合理利益和应然财产权、忽视劳权保障和经济发展关系的局面,将劳动法孤立地视为社会法、人权法的研究对象就不足为怪了。因此,夯实私法基础、强化私法意识是中国劳动法理念创新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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