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浅析中国劳动保障法理念的创新

2013-08-25

三、劳动关系产生的本原意义与我国劳动法理念创新瓶颈的突破

亚里士多德指出:“我们如果对任何事物,对政治或其他各问题,追溯其原始而明白其发生的端绪,我们就可获得最明朗的认识。”在劳动法学研究中,“追溯其原始”不仅意味着要追溯现代劳动法产生的本原意义,还要追溯劳动关系产生的本原意义,缺失了其中任何一面,都将导致劳动法理念的失衡。遗憾的是,我国法学界一直将现代劳动法产生的本原意义视为研究的重点并以此为中心构建我国的劳动法体系,具有丰富内涵和重要价值的劳动关系产生的本原意义却常常被学者们一笔带过。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法理念失衡的根本原因。全面、准确地把握两个“本原意义”,即劳动关系产生的本原意义和劳动法产生的本原意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法理念创新、制度创新的起点和基础。

(一)劳动关系产生的本原意义与我国劳动法理念创新的瓶颈

依通说,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私法关系。在经济学的视野中,劳动关系是劳资双方交换劳动力资源和货币资源、将劳动力经济要素与生产资料经济要素相结合的经济过程。劳动过程发生的前提在于劳资双方分别拥有不同的经济资源——劳动力资源和货币资源,并且他们都具有与对方交换各自所有经济资源的需求。劳动力这个特殊商品具有的特殊使用价值是价值增值的源泉,是资方看重劳动力的根本原因;在劳动者一方,他们出卖劳动力“是为了得到工资,以维持个人和家庭的生活。”这就是劳动关系产生的本原意义,是劳动法不能忽视、不能忽略的现实基础。

劳动关系产生的本原意义揭示,劳动关系是一种互相依赖、共存共荣的经济利益关系。“如果没有劳动者,劳动力使用者就失去了利润的源泉;如果没有劳动使用者,劳动者也就是失去了工作的机会。”劳资双方利益具有一致性,劳资合作的价值就在于双方获得共同发展,共同分享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无论是以资本打压劳动,还是以劳动者权益限制资本,都将影响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设,还会激化劳资矛盾,引发社会不安和社会动乱。劳资阶级对立的意识形态理念是我国劳动法理念创新的瓶颈。

(二)实现从“以意识形态对经济”到“以经济对经济”的理念转变是我国劳动法理念创新的方向

我国有学者将资本和劳动利益能否兼容的问题,概括为社会主义的原则与市场经济规则相兼容的历史性挑战。这种认识将劳动置于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范畴,将资本置于(市场)经济的范畴。这是一个典型的试图以意识形态规则设计经济法律制度才会出现的难题。对此,有学者指出,市场经济的经济和社会立法应当跨越意识形态的障碍,“在涉及经济制度问题上,需立足于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分别看作两种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劳动问题在本质上就是经济问题,市场经济中的劳资利益冲突,是一种极其平常的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的理性选择。如果从意识形态理念出发设计劳动法律制度,不仅找不到劳资合作的基础,还极可能破坏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甚至连市场经济都无法进行下去。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法理念的创新首先要突破“以意识形态对经济,”即“以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理念设计市场经济法治规则”的瓶颈,“以经济对经济”即“以市场经济的理念设计市场经济法治规则”的理念认识劳动问题。而正视资本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认可资本的合理利益就是对市场经济规律的尊重。

在连带劳动关系这个利益的对立统一体中,劳资双方的生存与发展均取决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增强。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经营利益和生存利益与劳动者的生存利益息息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利益冲突并不是企业经济利益和劳动者生存利益的冲突,而是企业生存利益与劳动者生存利益的冲突。我们可以说,劳动利益处于弱势更需要特别保护,但不能简单地说劳动利益就优于资本利益,尊重劳动法的客观历史规律不能与尊重客观经济规律脱节。为此,劳动立法必须尊重资本的合理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