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我国市场经济劳动法的基本理念
(一)我国劳动法理念创新的理论基础
1.社会连带关系理论是我国劳动法理念创新的社会学基础。社会连带关系(Social solidarity)理论提出,社会连带关系或者社会相互依赖是一个重大事实,人类在社会生活中始终是联合的,这种联合的基础在于人类共同的需要,人类只有共同生活才能满足共同的需要。社会连带关系理论是对劳资合作基础和价值的最好解读。我国学者通常将社会连带关系理论作为劳动法三方性原则(the prindple of tripartism)的理论基础。但是,笔者主张更应当首先将社会连带关系理论作为支撑市场经济劳动法立法理念的一个基础。以社会连带理论为基础,劳动法必须全面考量资本和劳动两方面的需求。换言之,要保障一方必须充分考量对方的需求和利益,对一方合理利益的损害都将使对方的保障落空。
2.经济人理论是我国劳动法理念创新的经济学基础。国家对劳动法理论和制度的选择是市场自由与政府干预对立统一矛盾的反映,如何确定国家干预的“度”是劳动立法的关键。经济学关于经济人假设的理论可以为确定国家干预度提供基本思路。经济人理论认为,对个人利益的理性追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劳动立法不仅不能遏制经济人合理的利己本能、强行改变或者不当调适劳资双方利益目标上的差别,反而应当对经济人的特性加以诱导、利用,使他们在追求自我价值的过程中,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在劳动关系中,法律所要限制的是企业经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即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将劳动力视为纯经济要素对待,进而侵犯劳动力的载体——劳动者的人权和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主体所享有的债权。这是劳动立法兼顾资本和劳动利益的最好选择。
(二)我国市场经济劳动法的基本理念
1.以科学的公正观修正传统的平等主义公正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的公正观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科学的效率与公正关系观,一是科学的公正观。效率是一种经济关系,属于社会生产力范畴;公平是一种权利,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一切社会进步最深刻的根源就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而可以说取决于效率的提高。效率决定公平,效率是公平得以提升的物质基础。没有效率,公平只是坐而论道的空谈;对公平的追求如果超越了经济条件的限制,不仅是一种空想,还会从根本上损害效率、瓦解效率,并且构成对公平进展的根本性破坏。因此,效率的提升是实现劳权保障目标的物质前提;法的公理性也应以法的效益性为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立法不能超出从市场角度来领会的经济过程。“以人为本”不能随心所欲,不能脱离经济发展水平和各种现实因素的制约以及制度的制约。其次,公正是尊重差异下的平等。按照约翰·罗尔斯(JohnRawls)在《正义论》中的观点,公正原则包含两项内容即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每个人都有同样不可侵犯的权利,可以要求拥有所有人平等享有的适当基本自由。“社会共同生活使制度性差异和其他角度差异——也就是不平等——不可避免。强行拉平某些不平等,本身就体现了不公。”差异原则承认,一个社会没有某些角度划分是不够的。因此,如果均等分配这些物品将会使得益最少者的处境更糟,那就应该允许在收入、财产、权限和责任上存在不平等。以维护公正为主旨的劳动法应平等确认并保护资方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所有权以及双方合同权利的立法,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犯任何一方的财产权。根据差异原则,公正的劳动立法还应当尊重资本合法权利,对资本权利的限制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定范围内。劳动立法不能不加分析地限制企业的权益、以牺牲企业的合理经济利益来“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做法,如果取之无道,“劫富济贫”和“劫贫济富”一样不公正。
2.促进经济与保障人权并重理念。劳动力具有的经济性特征和人身性特征决定,市场经济劳动法既是经济发展促进法又是劳动者权利保护法,劳动法应当肩负促进经济和保障劳权的双重使命。鉴于劳动力的经济要素,我国劳动法应当以促进经济理念补充传统的单纯保障劳动权理念。在西方发达国家,劳动法不仅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还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例如,20世纪90年代,德国通过实施(就业促进法)对(解雇保护法)和《报酬照付法》进行了修订,从而大大降低了德国的失业率。该法案体现了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兼顾平等与效率的特色。此外,今年因学生示威而流产的法国《首次雇佣合同》法案,也是法国政府试图通过劳动法调节经济的一种尝试。
3.以合作理念取代传统的对抗理念。不容置疑,马克思主义劳资关系理论,在他所处的时代,深刻反映了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对西方劳工关系冲突、痛苦、流血历史的一种解读。在历史上,西方国家的法律都曾对劳工运动进行过不同程度的压制。但是,经过长期的流血和斗争,西方国家承认,营造健康、理性的劳工关系,会给公司、劳动者以及整个社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收益。在劳资冲突中看到“合作”的价值,将“合作”理念作为劳动立法的一条主线是当代劳动法的一个潮流。当前,市场经济国家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劳动法应当在维护经济的正常流通,消除或减轻由于劳资双方矛盾而产生的对经济自由流通的重大阻挠方发挥作用;其中,建立和谐的劳资协商机制是劳动立法的中心。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现实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规则的、理性的劳资谈判带来的双赢局面。有效的劳资协调法对此功不可没。以合作理念取代传统的对抗理念,突出劳动关系协调法在市场经济劳动法体系中的重要性是完善我国劳动法的制度选择。
4.以劳动自由与劳资自治理念修正传统的行政干预理念。劳动自由、劳资自治理念与劳动关系产生的本原意义相一致,体现的是劳动法的私法理念。以劳动自由、劳资自治理念修正行政干预理念有两层含义。第一,劳动自由、劳动自治理念是对我国单一行政干预劳动关系理念的补充,而不是将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理念全盘抛弃。当前,中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更多地提倡劳动自由、劳资自治,逐步减少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干预,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劳动运行规则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应该采取劳资自治和行政干预双管齐下的方式,单纯依靠任何一种方式,都不是实现对劳动关系的调整。第二,我们还必须通过完善现有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理念对传统的行政干预理念进行修正。如何把握国家干预的“度”是市场经济劳动法的一个理论难题。劳动法既要防止因干预过度遏制了资本于不利经济发展;又要避免因干预缺位使劳权落空、对劳动者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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