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民商法论文

论我国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

编辑:

2013-12-11

注释:

[1]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Wills Act 1837( amended in 2000),UK. s1O.

[3]Uniform Probate Code ( amended in 2006 ),USA, s 2-502(a) (b).

[4]Wills Act 1837(amended in 2000),UK. ss 18-23

[5]Uniform Probate Code( amended in 2006),USA, ss 2-507a-c, 2-509a-c

[6]由于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对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中无公证遗嘱效力的内容,为便于比较,故笔者在英美法系中寻找的比较对象为要求见证人进行见证的遗嘱形式。

[7]为了解我国民众更多采用何种具体的遗嘱形式,此次调查对我国北京市、重庆市、武汉市和山东省四地区被调查的民众询问:“如果使用遗嘱,你周围的亲朋更多的是采取哪种遗嘱方式?A.口头方式;B.自书方式;C.代书方式;D.音像方式;E.公证方式;F.其他。”具体调查数据参见:陈苇.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M].

论我国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相关推荐:论民法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基础

论破产撤销权制度中的担保行为

标签:民商法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