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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了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进行披露的义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3月24日)规定了“重大资产”的认定标准,我国采取了“质”与“量”的双重标准,并且中国证监会享有审查的权力;同时还规定了重大资产交易行为的公告义务。此外,2006年商务部修订通过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也规定了营业转让,并确立了债务承担规则。
5.司法解释。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规定确立了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对企业改制后的债务承担确立了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尊重当事人约定原则;二是企业法人财产原则…企业债权债务承继原则和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是企业法人财产派生出来的原则”。[13]
以上规则从整体上看,比较分散,各自有特定的适用范围,且在某些规则方面存在矛盾冲突,尚未在“法律”层次形成适用于所有形式的营业转让的一般规则,包括营业转让的界定,营业转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营业转让合同的登记和公示、营业的转移方式、有关合同的继受、债权债务承担、营业转让中的竞业禁止义务及违反义务的责任承担等,然后在这个规则之下,形成各个营业转让的特殊规则,由此形成自上而下统一的规则体系。我国实行民商合一体制,但民法典尚未出台,现行民法通则中商事规则缺乏一直被学者所诟病,故学者提出先制定《商事通则》,条件成熟时纳入未来的民法典。但从以上对营业转让制度的研究可以发现,由于商事制度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商事通则》并不能包容,依然需要单行法加以补充。从现实情况分析,立法应最大限度利用现有资源,笔者赞同采用民法典与商事单行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因此,我国营业转让制度的立法模式应借鉴《俄罗斯民法典》、《澳门商法典》的立法体例和立法内容,在民法典中将营业转让设专节规定,而不是屈居于商号转让制度之下,同时在内容上应进一步拓展,不局限于“企业”的买卖,应包括各种不同形式营业转让的一般规则,然后辅之以单行法包括公司法、金融商品交易法、特许经营法等规定营业转让的特殊规则,以应对经济生活急剧变化的社会现实。
论营业转让制度的规范对象与立法模式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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