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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只有上述第1种身份主要存在于民事领域,但如果把体现于物或财产关系上的身份都作为身份,其身份就多了。如所有人身份、占有人身份、用益人身份等。可以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任何一个当事人都具有自己的特定身份,把这些都作为“身份”对待,势必会造成身份的滥用或泛身份化。
民法意义上真正的身份,应当是专指亲属法上的身份。对于亲属法以外的身份,倾向用特殊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取而代之。
四、身份行为是非利益行为,有其自身特点身份行为,是指足以引起身份关系发生或消灭的民事行为。真正的身份行为或狭义的身份行为,不存在“变更”行为。
身份行为是非利益行为;身份行为只限于建立或消灭身份关系,不创设权利义务关系;身份行为为要式行为;结婚年龄不能理解为单纯的行为能力;身份行为只存在有无行为能力之别,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之说;身份行为的合意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准契约行为。
五、应当重新构建婚姻形态判断标准我国尚未建立婚姻形态的科学判断标准体系,判断不同性质婚姻形态的标准,则是单一的有效与无效判断标准。不论是什么性质的婚姻形态,都用婚姻有效无效标准判断。这种婚姻判断标准,不能满足理论与实践的需要,造成结婚与婚姻成立、婚姻成立与婚姻有效、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等不同性质婚姻形态的误判。为了正确评判各种不同婚姻形态,应当重构婚姻形态判断标准,即建立以婚姻的属性要件、形成要件和效力要件为评判标准的科学评判体系。(1)婚姻的属性要件,是判断婚姻与非婚姻的要件,即是婚与非婚要件。它的主要功能或作用在于解决什么是婚姻,什么不是婚姻。如在我国,“同性婚姻”属于非婚现象,不属无效婚姻。(2)婚姻的形成要件,是判断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要件,亦称婚姻的成立要件。婚姻的形成要件,主要功能在于判断婚姻是否成立或存在。(3)婚姻的效力要件,是判断婚姻有效与无效的要件。它的功能或作用在于判断业已成立的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六、司法审判所涉及的六类婚姻的划分及其意义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按照一定程式缔结的配偶关系。从司法审判需要或法律评判的角度,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对婚姻划分六种类型。
1、以婚姻是否有效为标准,可以分为有效婚姻与无效婚姻(包括可撤销婚姻)。
2、以婚姻是否成立为标准,可以分为已成立之婚姻与未成立之婚姻(或已成就之婚姻与未成就之婚姻)。
3、以婚姻是否具有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或登记婚姻)。
4、以婚姻主体是否两性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异性婚姻与同性婚姻。
5.以男女性别是否变化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原性婚姻与变性婚姻。
6.以婚姻形态是否真实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现实婚姻与虚拟婚姻。
婚姻的类型很多,但从审判需要或法律评判的角度,对婚姻类型作上述划分,更具现实意义,有利于对各种类型婚姻效果的法律评判。
标签:民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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