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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审判理论与司法适用问题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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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解释三第10条不仅与“身份财产”的性质不相吻合。其规定婚后另一方投资属于债权性质,但却又规定按物权处理(即分割财产考虑一方投资的房屋增值),两者自相矛盾,债权与物权纠缠不清。

所谓按揭房屋的物权性质,实际上是一种“拟制物权”或“不完整物权”,不能与完整的物权同日而语。对于按揭房屋的婚后投资,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为借贷,将其理解为“物权加入行为”更为合理。即婚后双方加入了婚前个人的购房行为,成为共同购房人。对此,根据婚前与婚后的不同投资比例分段计算,实行按份共有,是最简单、最合理的方案,也是最符合其特点的方案。而且与物权法与婚姻法不相矛盾。

十九、应当有条件地承认夫妻忠贞协议的效力对于夫妻之间签订的旨在维护婚姻关系和婚姻道德的协议,只要系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法律可以调整,并具有执行可能的,应当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

二十、精神赡养诉讼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精神赡养,从其形式上划分,有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和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从其内容上划分,有物化的精神赡养和情感的精神赡养;从其性质上划分,有法律层面的精神赡养和道德层面的精神赡养。物化层面的精神赡养和法律层面的精神赡养是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因而,精神赡养具有可诉性。而且,作为权利救济手段的诉讼,对于精神赡养来说,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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