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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5
二、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新的侦查手段
(一)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对自侦工作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表述,技术侦查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无证、邮检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其特点在于技术性和秘密性。
技术侦查手段属于世界各国侦查贪腐案件的普遍侦查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有利于打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但适用技术侦查手段需解决以下诸多问题:其一,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范围;其二,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程序,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需要什么样的“严格的批准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是指交哪个机关执行;其三,可以采用何种技术侦查措施;其四,如何做好技术侦查的保障工作;其五,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如何保护。
(二)如何探索运用技术侦查措施
1.应出台司法解释,针对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和相关问题做出规定
关于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范围,首先,要界定何为“重大犯罪案件”。这需要从贪污、贿赂案件的数额、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这几个方面来确定。其次,要确定什么情况属于“侦查犯罪的需要”。这应当从犯罪方法、犯罪手段以及犯罪行为的隐蔽程度等方面来综合考虑。再次,应授予省级以上检察机关一定的决定权,以便灵活应对侦查过程中出现的具体困难和特殊情况。
关于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程序,首先,应当确立“严格的批准手续”。批准手续既要考虑侦查工作需要及时取得证据的现实需要,又要方便对侦查工作的监督。其次,是确定技术侦查执行机关。本文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同其他侦查机关一样,具有执行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原因有二:一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高度保密性要求;二是案件查处的效率要求。如果由其他机关来执行技术侦查,既不利于保密,又会影响案件查处的效率。
关于技术侦查措施采用错误或造成侵害的司法救济,也应当作出规定。例如,采取隐蔽录音、拍摄等技术侦查手段时,很容易取得有关个人隐私的材料。此类材料如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该如何使用?如与所侦查的案件无关,又该如何处理而不至于侵犯相关人员的隐私权。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也同样需要保护。因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如若因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而遭到侵害该如何救济也应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2.自侦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技术侦查设备的完善
首先,自侦工作人员应当改善案件侦查思路,掌握并良好运用新的侦查手段。其次,自侦工作人员不能依赖技术侦查措施,更不能滥用技术侦查措施。只有在普通侦查措施运用完毕,仍然无法查明案件的情况下才考虑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再次,自侦工作人员应当提高自己对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水平。检察机关应当根据职务犯罪侦查的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侦查设备。同时,应当强化侦查人员、技术支持人员的保密意识,在使用技术侦查设备时,也应相应地对侦查设备做好保密处理。
标签: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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