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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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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5

 三、侦查监督规定的完善

(一)侦查监督规定的完善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监督规定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非法证据排除。二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控告权。其目的在于杜绝刑讯逼供等滥用侦查权的行为。这就要求取证工作更加规范化,要更好地把握侦查规律,综合运用侦查资源和谋略技巧,注意证据的合法性,注重侦查手段的合法运用。

(二)如何适应新的侦查监督规定

首先,应确保侦查的合法性。这要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对自身所调取的证据和行政机关移送的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后续的司法程序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侦查部门要建立证据审查机制,把证据合法性审查作为办案中的必须进行的一个程序。其次,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来讲,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对自己侦查部门进行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在自侦部门侦查行为监督机制设置上,不但要使这种监督行之有效,而且要尽量消除外界对这种监督权的担忧。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9月1日试行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的重要成果,应当继续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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