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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5
四、强制措施的完善
(一)强制措施的完善给自侦工作带来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强制措施做出了较大的改动,一是完善了逮捕条件和逮捕程序。原来的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对“社会危险性”这一原则性的细化为五种情形。在逮捕程序的完善上,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时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增加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二是延长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批捕时限。三是调整了拘传的时限。四是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
(二)如何应对强制措施规定的完善
其一,自侦工作中,侦查人员需要提高整体把握证据和运用法律的水平。侦查人员必须对逮捕条件和羁押必要性准确把握,准确收集相应的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明体系。此外,自侦部门可以与侦查监督部门就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等方面进行沟通和讨论,甚至采用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的方法,既能促进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又能防止出现错误羁押的情形。
其二,侦查人员需要在改进办案策略上下功夫。拘传时限的延长,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取得口供,突破案件有很大的意义。如何有效运用拘传时限延长这一因素来促进办案,就需要侦查人员在具体案件侦查中拿出有效的侦查策略,讯问策略。
其三,侦查人员应注重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采取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后,在提请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时候,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都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标签: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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