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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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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5

五、证据制度的完善

(一)证据制度完善对自侦工作的影响

证据制度完善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明确了证明标准,即确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二是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一项法律原则,甚至在有的国家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力。但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修订的背景下,更适宜将其作为一项逐步完善的证据制度。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上升为法律原则,其意义更在于明确举证责任和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方式。

(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全面综合地搜集和运用证据

证据制度的完善首要的要求就是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要注重全面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明确证明标准也是总结了司法实践的成果。但更需要强调的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写入刑事诉讼法。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要求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转变依赖口供的作法,明确且切实做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是证据来源的中心”,而要更注重口供以外的证据的获取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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