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政党与政体的关系
政体是指一国政权构成的宏观体制,是一国的主权者实现其国家主权的组织形式。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至于还有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7](677)政体与国体紧密相连。政体是由国体决定的,有什么样的国体,一般就有什么样的政体与其相适应。但另一方面,政体对国体也具有反作用,凡是能反映和表现国体、适应国体需要的政体,就可以促进统治阶级统治地位的巩固,国家的发展;凡是不能反映和表现国体,不适应国体需要的政体,就可能造成政权的更迭,统治阶级地位的丧失乃至国家的衰败和灭亡。历史上各种不同国体的国家之所以能够延续一个时期,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们的政体适应了当时国体的需要。相反,那些不能采取适当的政体以适应当时国体的统治者,其统治地位就不巩固,国家也不能得到发展。[17]因而,政体与国体问题一样重要,如果说国体实质上反映是一国主权的归属问题的话,那么,政体实质上反映的是一国的主权者通过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实现其主权的问题。正如周叶中教授所指出的:“由于政体是与国体相对而言的,而国体作为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实际上是指国家主权的阶级归属,亦即国家主权的阶级属性,因此,政体是指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主权的宏观体制。”[18]那么,既然政体是一国的主权者实现其国家主权的宏观体制,依据主权者授权和意愿行事的执政党,在国体之中执政的执政党,就必然要通过一定的政体来执政。因而,执政党与政体的关系就是,执政党必须在政体之中执政,而不能在政体之外执政。
在我国,宪法规定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是我国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既然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由人民选择和授予的,中国共产党应依照人民的意愿(集中体现为宪法和法律)来执政,中国共产党就应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执政,就应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党治国理政的根本途径,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正如李良栋教授所指出的:“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执政党。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作为国家领导力量的共产党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执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执政的根本组织形式。”[19]然而,特殊的一点是,我国是先有执政党,后有政体的,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宪法建立起来的,这一事实使得中国共产党容易混淆党与政体的关系,容易在政体之外执政,而不是在政体之中执政,也就是不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执政,这也是我们要坚决避免的。
(三)执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
执政党与国体、政体的关系,即执政党必须在国体和政体之中执政,决定了执政党必须通过国家政权来执政,而不能以党代政,以党的组织代替国家政权,以党的职能代替国家职权。
首先,执政党与国家政权的性质、职能不同,执政党不能以党的组织代替国家政权,直接走向前台治国理政,这样就会废弃国家政权,并使党的执政地位缺乏合法性基础。因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内容,统治者的权力只有来自人民的依宪授予,才能具有合法性,但人民只能直接授权给国家政权,而不能直接授权给政党。这就是说,执政党直接行使国家权力是不具备合法性的,长此以往,就会动摇和危害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执政党也不能用简单命令的方式,直接指挥国家政权。这样就会导致国家权力旁落,损害国家政权的权威,使执政党的权力高度集中,出现官僚主义现象,最终会“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20]
其次,必须看到,执政党与国家政权紧密相连,执政党若不能掌握和运用国家政权,就谈不上是执政党。李林教授指出:“依照社会主义宪政原则,在国家政权体制之外行使政治权力的行为,不是执掌国家政权的行为,不具有执政的性质。在国家政体之外活动的政党,通常只能是在野党,而不能称为执政党。”[21]正是因为执政党依宪掌握和控制了国家政权,需要运用国家政权治国理政,来完成本党的执政任务,实现本党的执政目标,才出现了执政方式问题。因而,执政党必须正确地处理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既要做到掌握、控制国家政权,又要做到善于通过和运用国家政权来治国理政。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正确处理好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就是坚持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党治国理政的根本途径,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依宪正确处理好与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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