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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2
再次,适度提高公职人员的待遇。权力具有天然的腐蚀性,明代官吏在薪俸极其微薄的情形下,通过腐败以谋私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虽然高薪未必一定能够养廉,但适当提高公职人员的待遇,使其在正常履行职权、明朝的治官之法及对现代反腐的启示不谋私利的情况下就能够过上稳定的、相对比较体面的生活,这在某种程度上就提高了其腐败的风险,也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腐败情形的出现。当然,提高公职人员的待遇需要以国家经济发展为前提,因而,笔者以为发展经济乃是反腐之根本。
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我国当前已经不存在制度性腐败,体制性腐败和个体性腐败虽然依然存在,但只是公共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小插曲”,影响不了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公权力行使的主旋律。我们应当积极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客观分析当前反腐工作的形势和特点,积极有效地开展反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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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宪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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