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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彭真与宪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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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2

如上文所引,彭真在1985年3月26日、11月24日以及1986年9月6日的三次讲话中所提的宪法监督,都是对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和做出的决议、决定是否违宪的监督,如果违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有权力、有责任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彭真主要是在法律监督的层面上谈宪法监督的。即使到1987年6月22日,彭真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联组会议上发表的那篇著名的“一不要失职,二不要越权”的讲话中,也仍然重复了这样的说法。

彭真在多次讲话中反复强调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依宪法办事,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对一切违背宪法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可是,在谈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时,他为什么主要在法律监督的层面谈这个问题,并着重谈对违宪的有关法规和决议的审查撤销呢?这是颇耐人寻味的。综合前文所述的一些背景和情况可以发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固然有很多的方面和内容,但在现实情况下和现有条件下可以和能够做到的,恐怕主要的也还是对与宪法相抵触的法规和决议的撤销。{24}这样,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彭真为什么没有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谈宪法监督了。

(二)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自查自纠违宪问题

1983年2月26日,彭真在中央政法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主要结合政法机关自查自纠违宪行为的问题,系统地阐述了他对中国式违宪问题处理方式的思想。

为避免政法机关发生违宪问题,彭真要求各机关做决策之前先要检查一下是否符合宪法。他说:“一九五四年通过第一部宪法,那个时候,中央决定重大问题时,毛主席、周总理常问:是不是符合宪法?现在这样强调社会主义法制,更要注意符合宪法,政法机关尤其必须注意依法办事。”{25}

针对政法机关已经发生的违宪问题,彭真提出的处理方式是:“政法各部门要尽先主动地、系统地检查一次工作中有没有和宪法不符合的问题。”“主动检查一下,凡是与新宪法不符合的,要抓紧认真纠正。”“不要等到六届全国人大开会时代表提出来,哪个机关违宪了,那时才检查,就比较被动了。”为什么要政法机关主动检查,不要被动地等人大来检查处理呢?因为,政法机关“过去工作中不符合新宪法的事情不很少,等到人大提出来,你处理不处理?人大不处理,人大就被动;处理吧,要处理多少?”{26}

当时,彭真还将对违宪问题的主动处理由政法机关扩大到其他国家机关:“政法各部门,包括立法机关、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各自系统地进行一次检查,各系统自己抓。”他要求,“凡是与宪法不符合的,要尽快地、主动地纠正,不要等人家提出来或者检举控告时才被动地改。主动纠正好,还是被动纠正好?还是主动纠正好”,“在六届人大前,请各部门自己检查一次”{27}

那时候,中央很重视对违宪问题的检查处理,这就涉及一个向中央报告的问题。是在处理之前向中央报告,被动等待中央的处理意见,还是主动自查自纠后再向中央报告呢?彭真强调说:“现在主要不是给党写报告的问题,而是实际检查纠正的问题,最好先检查纠正再报告。”{28}

根据杨景宇先生的记录,{29}到了两个月后的1983年4月30日上午,彭真在同胡绳、王汉斌等专门谈监督宪法实施问题时,又再次强调说,“对于违宪行为怎么办?”“重要的是,不要等到违宪了再来纠正。人民群众、人民代表、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随时发现违宪的问题和苗头,就要随时提出,认真解决”。“这样,解决问题就会比较及时,比较好。”{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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