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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彭真与宪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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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2

(六)监督宪法实施要发挥专门委员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作用

虽然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但彭真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在孤立地行使宪法监督的职权,他强调,在国家机构的体系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职权的行使,离不开其他国家机关的协助和保障。在1982年12月3日全国人大主席团会议上的说明中,彭真专门讲到这个问题。他说,一方面,要发挥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凡是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认为违反宪法的问题,就可以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去研究。”对于违宪问题,“人大常委委员可以提出来,代表也可以来信检举,每一个公民,每一个单位也可以检举”,但还是要先“由常委会交专门委员会去研究”,“这样在组织上讲比较理想。”{53}另一方面,要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作用。他强调说,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有这样的责任。”{54}到了1983年6月24日,彭真还专门强调,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它是否违宪、违法”。{55}彭真认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作用,“这比外国的什么宪法委员会、大法官更保险些。”{56}

(七)不同程度的违宪行为由不同机关分别处理

长期以来,我们过分专注于对建立什么样的违宪审查制度这一宏大问题的讨论,却忽视了对违宪行为的个别情况以及不同的违宪行为由谁来处理等具体问题的研究。其实,这个问题在1982年宪法修改过程中已经受到了注意。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在设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的时候,就将它的职权限定为处理“重大违宪问题”,并一一列举了“重大违宪问题”的情形。{57}而实践中,违宪行为是很复杂的现象,如果将所有的违宪行为都交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处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会陷于不堪重负的境地。

彭真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呢?1983年4月21日,他在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内部有关负责人谈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时,专门提出了这个问题:“违宪行为有各种各样,有大违、中违,也有小违。”如果“所有违宪都提到全国人大常委来管,怎么管得了?”那么,不同的违宪行为应当谁来处理呢?彭真提出,一方面,“要使宪法为全体人民掌握,成为习惯,自觉地执行宪法,自觉地维护、监督宪法,这比什么力量都大。”另一方面,“有些违宪行为,县、省可以处理,只是重大的违宪行为,由人大处理。”{58}十天后的4月30日上午,在前述同胡绳、王汉斌等人的谈话中,彭真再次提出违宪行为有大违、中违,也有小违的问题。并说:“一般的违宪行为,由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及时处理、纠正”;“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主要是对那些有关国家安危、国计民生的重大违宪事件,进行监督”。 {59}这里,彭真提出了一个对违宪行为根据严重程度来分类处理的问题,即违宪有大违宪、中违宪和小违宪,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处理的应当是那些重大的违宪事件。

如何将违宪行为具体地分为大、中、小,又由谁去处理各种不同程度的违宪行为呢?这是相当复杂而实际的问题,在当时直到今天的理论和实践中尚缺乏应有的讨论、探索。彭真上述两次谈话中的观点,实际带有内部探讨的性质,所以他在公开的讲话和著作中都没有完全用原话表达这些观点。但是,彭真在前述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还是以严谨的方式明确地、原则性地提出了这一思想。在讲到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时,他强调,一方面,“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要认真依法履行这个职责,纠正和追究重大的违宪行为。”另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按照宪法的规定,切实地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60}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彭真明确地提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是纠正和追究“重大的违宪行为”,那么,那些并不重大的违宪行为也即“中违宪”或“小违宪”的行为由谁处理呢?彭真没有正面回答,但他要求,地方各级人大要按照宪法的规定,切实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据此,地方各级人大当然有职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处理那些“中违宪”和“小违宪”的行为了。如何来确定“中违宪”或者是“小违宪”的情况呢?这需要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彭真的讲话很慎重,他没有直接回答,而是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要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三、身体力行地推进宪法监督

作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彭真不仅从国情出发,主持设计了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开拓性地提出一系列宪法监督的重要观点和思想,他还身体力行地、殚精竭虑地推进中国的宪法监督。

彭真对宪法监督的重视首先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抓起的。身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他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每一件法律、法令,做出的每一个决定或者决议、每一项人事任免,以及行使的其他每一项职权,都首先要检查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决不允许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违宪的情况。彭真曾说过这样坚定的话:如果在他的任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生违宪的事情,他将首先辞去委员长的职务!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伊始,在彭真的主导下,常委会不仅十分重视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而且注意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采取适当的措施,“艺术地”纠正各种违宪问题。在1984年的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受彭真的委托,陈丕显所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就专门说到监督宪法实施的方法和“艺术”问题,“常委会对这方面出现的问题,有的提醒注意,有的进行批评;对一些带有共同性的问题,采取适当措施,加以纠正。{61} ”

彭真要求,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带头严格遵守宪法外,中央其他有关方面也必须带头遵守宪法,对于相关方面的违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及时果断地监督纠正。在彭真担任委员长期间,曾发生这样的事情:按照宪法的规定,中国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但我驻南亚某国的大使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正在飞赴该国上任的途中。彭真得知这一情况后,严肃要求其立即先在第三国下机停留,必须等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决定通过后方可重新启程履职,从而及时纠正了一件严重的违宪行为。

彭真没有将加强宪法监督仅视为中央层面的问题,他要求对各级国家机关、各个部门和单位以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是否严格遵守宪法,无一例外地加强监督。20世纪80年代初期,彭真担任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那时,正是“文革”结束不久,政法机关刚刚走出混乱,处于恢复、重建和整顿阶段,其中违宪的情况不在少数。彭真将纠正政法机关的违宪行为作为十分紧迫的问题来抓。宪法制定后不到三个月,即前述1983年2月26日,彭真在中央政法委员会扩大会议的讲话中,突出地指出了政法机关的违宪问题。彭真共讲了三个问题,第一个就是强调政法机关不要违宪。他焦虑地说:“是不是违宪的问题,已经紧迫地提到我们议事日程上了。怎么办?”{62}为此,他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包括其他国家机关,主动、坚决、迅速地检查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各种违宪行为。

彭真的这个讲话(主要内容前文已有述及)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第二天,即1983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就印发了彭真《在中央政法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的讲话要点》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各地方、各部门认真执行。中央的这个“通知”指出:“彭真同志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当前政法工作中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是很重要、很及时的。解决好这些问题,对全国政法工作必将有一个重大的推动。”“通知”进一步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违宪问题说了至今听来也令人震动的话:“应当指出,工作中的违宪问题,政法部门有,其他一些部门也有,相当一部分党委也经常发生,诸如未经法定任免手续就正式宣布干部调动,以及对司法工作的干预等,已经造成了不好的影响。”针对实践中发生的违宪问题,“通知”严肃地重申了党章的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因此,中央认为,政法部门有必要系统地检查纠正工作中有没有违宪的问题,其他部门,各地、各级党委也应该这样做。”{63}

如同上述中共中央“通知”中所说的那样,“诸如未经法定手续就正式宣布干部调动”的违宪问题,在地方的“相当一部分党委也经常发生”。新宪法颁布实施后,类似的违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行为,是地方干部任免中的一个突出问题。1983年12月8日,彭真在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谈话时专门提到了这个问题。他说:“有的省,有的地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厅局长,有不同意见,还没有决定,党委就公布了,或者宣布撤销了,这不好,应注意依法办事,不要疏忽。”{64}如何处理地方党委的这种违宪问题呢?彭真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都要负起责任来,“人大常委会有维护宪法实施的责任,遇到这类问题,大家要坚持按宪法和法律办事。”“有些问题如果认为解决不了,就提到这里,办公厅或者法工委研究后,作出正式答复。”彭真这里所说的办公厅和法工委,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公厅和法工委,这就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纠正地方党委的违宪行为中发挥作用。

当时,还发生了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某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外贸厅长人选,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未获通过,但自治区党委违背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坚持对外公布并让该人选上任。这一事件引起了很大反映。彭真十分重视。他亲自召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党内副委员长和秘书长,讨论研究后认为,自治区党委的这一行为,是违背宪法的,不能允许的,并将这一事件专门向中共中央书记处写了报告。随后,中央有关负责人专门与该自治区党委书记进行谈话,批评和纠正了他们这一违宪的做法。{65}

除了发表谈话、亲自督促纠正地方任免干部中的违宪行为外,彭真还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印《工作通讯》公开登载批评地方的各种违宪行为。1985年的《工作通讯》第12期刊登的一篇标题为“中共常熟市委检查纠正不依照法定程序变动正副乡长的错误”的报道就是一个生动的例子。{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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