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3-12-09
改革传统的刑法教学方法,注重学生刑法思维训练并非是老师完全不讲,而是要有取舍的讲,不要面面俱到。学生讲、老师点评的方式对那些已有基础知识的学生适用,所以这种方式针对研究生开展较有效。对于学生能够自学的,不讲或略讲,对于法学本科初学法律的学生来说,有些刑法条文没有明确,特别一些教材中也未提及的知识延伸部分,则不但要讲,还要讲透。如犯罪预备终止犯罪的原因是什么?我国刑法第 22 条对此并未明确规定。作为初学者恐怕很难读出这样的问题与答案,作为老师则必须讲授:预备与未遂犯终止的原因是相同的,这可从处理的方法推导出来,即为意志以外的原因。(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可从中止的概念推出来: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刑法思维训练,应贯穿于刑法总分则的教学中。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内容决定着二者教学模式的选择。现行刑法教学方法主要有:讲授式、启发式、讨论式,还有大量的教改文章研究案例教学法。笔者认为,培养时代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在注重刑法思维训练的总原则下,教学改革的思路须首先立足于教学内容,着力于教学方法与教学形式:前者据刑法总分则内容配备不同教学方法;后者主要指善于利用现代教学手段及教师的教学技能等。
二、刑法总则:讲授为主案例教学为辅
刑法总则的内容决定了应对其采取讲授为主案例教学为辅的教学方法。刑法总则包括犯罪论与刑罚论,相对而言,犯罪论涉及的刑法理论较多较难。法律条文对总则规定得并不复杂,但有时判断起来却很难。如只有对故意与过失规定的深刻理解,才能对具体案例进行准确判断。如问,在江河大堤指挥防汛的政府官员,在当班雨夜擅离职守去和他人打麻将,结果没有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江河堤岸溃口,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其主观罪过是什么?是故意、过失、故意和过失还是故意或过失?作为刑法教师,除了简单讲解何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何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外,还要重点强调“故意或过失的心态是真针对行为人的行为所可能产生的结果而非行为人的行为而言的”——许多学生自己看书是很难看出这层意思的。据此不难判断上述政府官员的主观形态,其对自己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自己行为所可能产生的结果是过失的。可见,学生对这些基础知识的掌握以及其中的理论精髓(教科书中未曾提及的)的获取离不开教师的讲授。总则的理论知识需要在教学中以讲授为主。
讲授为主案例教学为辅旨在实现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及其理论精髓的目标,案例教学是为实现这一目标的辅助手段。这种方法在教学上可作如下安排:首先通过举例子引出问题,然后讲解基础知识及理论,最后运用所讲知识回答问题。如果先讲理论再辅以案例说明,学生在听理论时容易走神,学生带着问题去听理论注意力更容易集中,效果也更好。另外,在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对刑法总则理论也不能采取案例教学为主的方法。
标签:刑法论文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