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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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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一般性、共性的问题,刑法分则则是对具体犯罪和具体刑罚的规定。刑法总则与分则内容的不同决定了二者教学上的差异。现就刑法教学中的相关问题做一粗浅的探讨。
一、注重刑法思维训练环节
在我国传统的刑法教学中,“满堂灌”是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教学方法,刑法教育者注重的是刑法具体知识的传授、讲解。或许,讲授教学在当时效果良好,然时过境迁,新的时代特点和受教育者的变化让我们不得不扬弃传统的教学方法,注重知识系统性、体系性讲解的同时,更要着力于学生刑法思维训练环节。
应用性、服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对受教育者进行刑法思维训练。大学生不断扩招,大学教育已不再是以前的精英教育。关于法学教育目标曾有两种讨论:一是法学教育应是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为目标的职业教育;二是认为法学教育应以培养法学家或法学学者的研究型教育。【1】
我校的法学教育虽有悠久的办学历史,但却置于理工科为主的二本院校的大环境下,因而确立了应用性、服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方案,这相当于前述讨论中的职业教育。教师只有注重刑法思维训练环节,受教育者才会具备更高的司法实践能力。比如,将瘫痪老母亲带出去丢在深山老林与丢在市政府门口,定性是否相同?此时就要注意分析的思路:从犯罪客体入手,看破坏的是家庭秩序还是生命健康权?
国家实行“三合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后,法科学生要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法官、检察官、律师)仅仅有学历和学位是不够的,还需取得资格证,也因此司法考试是否通过直接与就业挂钩。从我校法学专业学生来看,他们一进入大学大多都能迅速看清这一形势,从而较快确定自己的目标:考研还是司考?极少部分同学会选择同时考。在司法考试的压力之下,他们也更有学习的动力。刑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在司法考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对刑法的学习,学生通常会预习会复习。这种情形下,如果再坚持传统的“满堂灌”,学生不但容易走神,况且这种纯粹知识的讲授意义不大(学生都是认识汉字的)。因此,学生的变化和新的时代背景需要改革刑法教学方法。
标签: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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