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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腐败的刑事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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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二、刑事政策之体系与结构

“刑事政策作为打击和预防犯罪的系统工程,是由不同层系、不同结构的具体刑事政策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相互制约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在刑事政策的整体系统中,任何具体的刑事政策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必然处于不同层系的政策系统之中。”⑼

关于刑事政策的内部结构,由于划分标准的不一,自然分类也不同。关于刑事政策的分类,有学者进行了综述,⑽如:

按照刑事政策制定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党的刑事政策与国家的刑事政策;在党的刑事政策与国家的刑事政策中,按照主体的层次,可分为中央的刑事政策与地方的刑事政策;

按照刑事政策的层次,可分为总的刑事政策、基本刑事政策与具体刑事政策;

按照刑事政策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某类犯罪行为的刑事政策和对某类人的刑事政策;

按照刑事政策调整范围的不同,分为全国性刑事政策与区域性刑事政策;

按照刑事政策指导功能的不同,分为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犯罪处遇政策;

按照刑事政策的指导效力的时间不同,分为长期性刑事政策和临时性刑事政策;

按照刑事政策调节的法律部门不同,分为在刑事诉讼方面的刑事政策、在犯罪方面的刑事政策、在刑罚方面的刑事政策、在行刑方面的刑事政策;

按照结构组成的不同,将刑事政策的横向结构分为定罪政策、刑罚政策和处遇政策,纵向结构分为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

笔者比较赞同从横向、纵向两个角度对刑事政策进行分类。在纵向结构上,可以将刑事政策分为根本刑事政策、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

在横向结构上,笔者认为可以分为实体刑事政策和程序刑事政策。首先,刑事法律分为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两部分,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程序法保证实体法的贯彻实施,二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缺一不可。在我国,刑法学者研究、关注刑事政策学的人不少,而刑事诉讼法学者则凤毛麟角,此分类有利于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去设计诉讼制度,更有利于保证刑法的贯彻实施,共同起到控制犯罪的作用。其次,李斯特于百年之前就提出了“整体刑法学”的理念,而在我国,储槐植教授也曾提出“刑事一体化”的主张,其基本要点在于,刑法和刑法的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实现最佳社会效益。实现刑法最佳效益是刑事一体化的目的,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即刑法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和刑法运行前后制约(纵向协调),是刑事一体化的内涵。⑾梁根林教授也在其著作《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中提出了要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下去研究刑事政策学,所以,实体刑事政策与程序刑事政策的提出也符合刑事一体化的思想。最后,刑事法的目的是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是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如果单纯从实体法的角度讲刑事政策,则犹如无水之舟,所以,只有站在刑事政策的高度合理设计刑事诉讼模式,才能保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所谓实体刑事政策,就是与定罪、刑罚、行刑处遇以及犯罪预防等实体法相关的各种反犯罪斗争的策略、方法等。所谓程序刑事政策,就是与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据等程序法相关的各种反犯罪斗争的策略、方法等。实体刑事政策与程序刑事政策是刑事政策的一体两面,实体刑事政策是与程序刑事政策相伴而生,相随而亡的,两者关系极为密切,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同等关系,无论是实体刑事政策,还是程序刑事政策,对于解决社会冲突或纠纷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实体刑事政策是内容性政策,程序刑事政策是形式性政策。刑事政策学发端于刑法学,刑法学者关注、研究者居多,在我国也属于起步阶段,刑事诉讼法学者则对其探讨不多,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其实,任何一种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都是为了更好、更有效地与犯罪作斗争,其当属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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