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刑法论文

论反腐败的刑事政策体系

编辑:

2013-12-09

笔者认为,第一,“破窗理论和由破窗理论滋生的零容忍政策只能发挥刑法的惩治功能,其突出的缺陷表现为:一是惩治犯罪的对策重在打击,而忽略了预防;二是有违刑罚的谦抑性,似乎与我国倡导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协调。”(38)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才是社会主义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对于那些社会主义建设需要但是又有腐败行为的人员如何处理既兼顾刑法惩治与预防的功能,又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建设,则是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第三,从长期的实践来看,我国对于那些有腐败行为的行为人并非一棍子打死,而是留有余地,视其情节给其悔改回归社会的机会,如对于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处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5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56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由此可见,在刑事处罚以后的党纪、政纪处罚阶段如何从严,不宜对所有腐败行为人都采用零容忍的政策,将其完全排除在国家工作人员之外。这里倒是可以借鉴一下美国的“三振出局法案”,其来源于棒球比赛的“三击法”,意思是说如果棒球手三次未能击中球的话就被淘汰出局,这意味着一个人如果因为严重犯罪第三次被判刑,法官就不能对其适用刑罚个别化,而必须对其判处长期监禁刑。(39)美国各州对“三击法”的适用条件比联邦要低,即如果某人被三次认定有罪,且不论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40)我们可以借鉴“三振出局法案”,对犯罪数额不大且属于初犯、偶犯的行为人,如果积极认罪悔罪,可以保留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是如果再次或者三次再有腐败行为,则不仅在刑事处罚上重判,而且从国家工作人员序列里剔除永不录用。

“美国在运用贿赂相关法律时所追求的主要效果不是一定要对受贿公务员个人科处多么严格的刑罚,而是首先要把受贿公务员从国家权力中清除出去。可以说‘政治效果第一、刑事效果第二’是其特征。”(41)但是,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刑罚以后党纪、政纪处理的衔接并不好,使得对于腐败行为的打击效果大打折扣,一方面是行为人所在单位没有按照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罚,另一方面是处罚不恰当,比如应该给予较重处罚的却给予了较轻处罚。对此,笔者的观点是,一要实现刑罚与党纪、政纪的衔接;二是检察机关要立足其监督职能,加大对刑罚后党纪、政纪处罚的监督力度,保证处罚到位。

标签:刑法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