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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三、反腐败之战略——根本刑事政策
1.根本刑事政策与战略、刑事战略
所谓根本刑事政策,学者观点大致相同,如:根本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整体组织对犯罪反应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具有全局性和终极性指导意义的根本活动准则。它体现在刑法明文规定的目的和任务、基本原则以及国家和执政党提出的其他法律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中。⑿又如:根本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和社会整体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的全过程,即犯罪防控的全过程,具有全局性和终极性指导意义的根本活动准则。⒀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战略”一词的含义之一是:“比喻决定全局的策略。”⒁该词源于战争或军事行动,其本身包含了谋划、谋略、计划、策略、战术等多重含义。20世纪中叶以来,战略已经远远超越了战争领域,被人类的多种行动所采用,从战略的本意来看,主要是用于一种复杂性、困难性的任务,并为这一任务的完成提出一个策略性、系统性的计划。战略思维包括目标导向、重视环境、关注长远、重视策略和对策。⒂
根本刑事政策由于其高屋建瓴、总揽全局,在刑事政策中具有战略性的意义或者战略性的地位,所以笔者也把根本刑事政策等同于战略。有的学者也使用“刑事战略”一词,该学者将刑事政策分为刑事战略、刑事策略(刑事方针)和刑事战术三个层次,其与根本刑事政策、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相对应。⒃
2.我国反腐败之战略
腐败的历史由来已久,人类与其斗争的历史漫长。“有关腐败的报道与日俱增。这清楚地表明,尽管世界上的很多地区都在进行着抑制腐败的努力,但是腐败实际上仍在增长。这一点还表明,腐败并不是发展中国家所独有,或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问题。”“如果说腐败问题在工业化国家十分严重的话,那么在发展中国家和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国家,腐败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危机。”⒄
对世界反腐败的形势以及我国所处的历史阶段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确立正确的反腐败战略,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也曾经看到有一些学者写的《以制度创新根治腐败》的文章,笔者认为,制度创新无可厚非,但是要根治腐败却是没有认清形势。按照学者的分类,反腐败有四种状态,第一是腐败程度高且不可维持,第二是腐败程度低但不可维持,第三是高腐败程度但可以维持,第四是低腐败程度且可维持。⒅“透明国际”组织就曾指出:腐败的存在历史和人类一样长,在反腐败方面,最高的期望是腐败能够被控制在可容忍的限度之内。如果孤立地执行一些反腐败政策,就不会产生什么效果。⒆“反腐败成功的目标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能够使腐败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这种控制的程度或者是高腐败下不失控,或者是低腐败下难以持续;第二层次是能够实现低腐败状态下可持续;第三层次是把腐败彻底消灭并不再复发。”⒇第三层次可以称为反腐败的应然状态,但是也是一个遥不可及、难以实现的状态,或者是一个理想;所以,第二层次就成了反腐败所追求的较为现实的目标,而世界多数国家在现阶段要实现的目标就是第一层次。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处于低腐败的状态,其战略就应该着眼于保持这种目标并使其可持续,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处于高腐败的状态,则其战略目标应该选择成功控制腐败,使其达到低腐败程度,并使其实现低腐败状态下的可持续。
按照“透明国际”组织发布的世界各国“清廉指数”的排名来看,1995年我国清廉指数为2.16,排名40(国家总数41),2000年我国的清廉指数为3.10,排名63(国家总数90),2005年我国清廉指数为3.20,排名78(国家总数158),2007年我国清廉指数为3.50,排名72(国家总数179),(2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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