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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字编码型凭证行为性质的认定

编辑:sx_wangha

201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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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数字编码”为直接对象的新型案件所揭示的问题

案例一:被告人程稚瀚自2005年3月以来,利用互联网,多次通过西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侵入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充值中心数据库,修改充值卡原始数据并窃取充值卡密码,后向他人销售,造成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370余万元,最终其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⑴

案例二:某甲系物业公司保安。2010年9月,公司安排其至L公司担任保安。同年11月21日,某乙向某甲提议,一起到L公司盗窃该公司计算机机箱上的序列号标签,某甲表示同意。某乙遂从苏州赶至上海,并于22日凌晨与甲一起进入L公司,由某甲使用门禁卡打开办公室房门,某乙使用牙签将标签刮下,窃得COA标签189张。11月25日凌晨,某乙返回上海并与某甲一起再次进入L公司,用同样手法窃得COA标签190张。上述379张标签中,有5张在微软公司数据库中没有相应信息,18张部分信息模糊不清。最终被告人分别被法院认定为盗窃罪。⑵

案例三:陈某系上海W公司派驻至S公司的研发工程师,在S公司负责开发网络游戏网页、管理维护服务器数据库,有访问S公司服务器、接触、生成、更改游戏后台数据的权限。2010年6月至7月间,陈某为牟利,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擅自将S公司开发的网络游戏《龙之谷》公测账号激活码1000余条、《传奇3》、《星辰变》的公测账号激活码500余条从公司服务器数据库复制后,还擅自生成《永恒之塔》道具激活码1万条、《龙之谷》道具激活码10万条,交由嫌疑人沈某出售。沈某通过支付宝销售上述部分激活码并收款29800元。S公司发现互联网上存在有偿销售激活码的现象,怀疑系陈某所为,并将《永恒之塔》、《龙之谷》的道具激活码全部作废。

以上案例均为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其犯罪对象,不论是电话充值卡密码,还是微软的正版验证码,抑或游戏测试账号激活码,均表现为一串数字编码。不难发现,这类数字编码实质上是商家提供给用户用于证明识别用户财产所有权(话费、游戏账号)或财产权利(正版软件用户)的一种凭证,用户在特定系统中输入该数字编码即可获得相应财产(话费)或享受相应服务(正版软件配套服务),其法律性质与存折、充值卡一样,是一种财产权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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