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刑法论文

非监禁刑适用问题初探

编辑:

2014-04-22

2.非监禁刑的立法不够健全。尽管我国刑法对非监禁刑做了一定的规定,但仍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主要表现为:(1)种类过于单一,适用的罪名太少。我国目前的非监禁刑仅有没收财产、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其中驱逐出境仅适用于外国人,也就是说适用于本国人的只有前四种。随着人性化司法、执法理念的不断深入,这几类刑种是远远不够用的。(2)法条规定模糊,难以判断。如缓刑的法定条件“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标准法律无明文规定,使得实践中不同法官对此把握不统一,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此外,部分法院因对法条拿不准,就采取宁严勿宽的做法,少用、慎用非监禁刑。(3)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犯罪人违反了有关规定或再次犯罪后,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如《刑法》第39条规定管制犯应当遵守五项规定,但法律对罪犯违反了这五项规定如何处理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导致非监禁刑缺乏威慑力。

3.非监禁刑的执行缺乏保障。一是缺乏制度保障。非监禁刑执行制度规范化建设严重滞后,缺乏对非监禁刑执行方式、内容、程序的明确、具体、系统性的规定,监管工作无章可循,导致各地在的非监禁刑执行的考察与监管上做法不一,造成了非监禁刑执行考察和监管中的混乱状态。二是缺乏基础建设保障。非监禁的执行需要建立专门的执行机关和配备专门的执行人员,并有相应的经费。虽然法律规定管制和缓刑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公安机关没有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执行人员,也更没有相应的经费保证。况且公安机关警力严重不足,无力顾及非监禁的执行。

三、完善非监禁刑适用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一方面法官要加强理论学习,在审判实践中转变司法观念,理解理解非监禁刑的重要价值和意义,要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仔细考量量刑结果与重新犯罪几率、社会资源消耗情况、被害人利益、对罪犯及其家庭的影响等方面的关系,正确适用非监禁刑。另一方面应当加大法制宣传,转变社会公众保守的社会意识和重刑观念,增强公众对犯罪和刑罚的理性认识、对非监禁刑适用的理解与支持。

(二)完善现有的非监禁刑的适用条件,增加新的非监禁刑种类

标签:刑法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